发布者:薛雯雯律师 时间:2017年01月03日 10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虽然案由确定为侵权纠纷,但整个案件涉及到租赁、承包、特许经营、商标、公司、侵权等多个法律问题。
本案难点及争议焦点主要有:1、原告诉请的费用,究竟是租赁费、场地占有使用费、还是承包经营费?请求权基础是侵权、租赁合同纠纷还是承包经营纠纷?2、实际控制人个人签署的合同,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3、公司代收款是否可以认定为公司的经营行为?4、授权使用商标标识,是否属于公司的经营行为?
以上问题,直接决定了本案中承担责任的主体。
本律师代理被告公司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别,并结合对方诉请和案件事实组织当事人进行举证。在一、二审中,代理律师也向法庭充分指明,原告诉请混淆了公司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个人的独立性,混淆了特许经营与实际经营的法律性质,正是因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实践中会存在代表自己和代表公司双重身份的重合,所以,更应有必要依法识别,原告仅仅以此而将公司作为共同侵权人进行起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最终在一二审中,法院认可了上述观点,判决驳回了原告对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