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薛雯雯律师 时间:2016年12月12日 61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焦点:
对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而言,是否构成侵权,应严格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加以认定。外观相似,并非也不应该成为认定专利侵权(外观设计除外)的要件。
案件解析:
本案中,上诉人,即原审原告,以被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使用的产品与其是实用新型相同构成为由,要求被上诉人承担侵权责任。从外观看去,两个产品确实极为相似,但后经法院再次证据保全拆卸后发现,其中有一组成部件——弹簧,在两个产品中却有不同,该一组成部件记载在上诉人主张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中,但是,在被上诉人产品中却没有这一部件。
因此,本案的核心在于:到底是依据外观?权利要求书?还是脱离开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实际功能,来判断是否侵权?
本律师认为,是否构成侵权,应是技术特征的比对,而不是仅仅外观相同或相似就可以的,具体而言,是要将涉嫌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受保护专利所记载的技术特征,只有落入其保护范围,才能构成侵权。而这也是专利法的基本原则。
另一方面,本案中,代理律师注意到,上诉人就同一专利多次在各地法院起诉的事实,而多不得到支持,进一步指出其所诉侵权,实际上是滥用专利权保护作为竞争手段,引导法院对其诉讼的正当性加以重新考量。
最终,终审高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