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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是否可以撤销该解除行为?

发布者:陈文龙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16日 178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劳动合同是确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依据,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后,可否撤销该解除行为?

 

案情

申请人于2006年3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1月28日,申请人上司通过微信向申请人发送了一份员工解聘通知书,表示因公司经营调整,决定于2019年2月28日起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2月20日双方就补偿金额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被申请人遂向申请人发送通知表示将继续双方劳动关系。

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已于2019年1月28日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不同意恢复劳动关系,故工作至2019年2月28日离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委托律师提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本案争议焦点一在于被申请人的解除行为何时生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单方解除权自送达权利相对方时即生效。根据解聘通知可知,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28日向申请人发送解聘通知书,行使了单方解除权。当该意思表示到达申请人,为申请人所知悉后,该解除行为即已生效。

本案争议焦点二在于被申请人的撤销行为是否有效。为平衡双方利益,应当保障行使单方解除权的结果停留在稳定状态。因此单方解除权自送达权利相对方时生效,且自送达相对方后不可再请求撤销,除非权利相对方同意接受该撤销的意思表示。解聘通知于2019年1月28日送达申请人并生效,且申请人自2019年3月1日起不再上班,其以行为表示了不同意接受被申请人撤销的意思表示。因此被申请人的撤销行为无效。

综上,被申请人的解除行为已生效,被申请人应当按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支付申请人相当于26个月工资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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