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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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债权人恶意转移财产,债务人如何维护自身利益

发布者:陈文龙律师|时间:2020年09月17日|分类:债权债务 |129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面对债权人恶意转移财产,债务人如何维护自身利益

案情简介

201835日,陆XX以(2018)0101民初6143号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起诉叶XX,要求叶XX偿还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160万元,并支付利息(700万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已支付28万元),另承担诉讼费。法院就该案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叶XX未履行以上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付息义务,陆XX向法院申请执行,并且最终以被执行人叶XX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后经调查,2018718日,叶XX、周XX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二人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如下:一、女儿即某某已成年,无需抚养。二、浦明路房屋登记在周XX名下的产权份额,离婚后归周XX个人所有。三、登记在周XX名下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等)、汽车归周XX个人所有。四、婚姻存续期间,叶XX因赌博所造成的所有债务,由叶XX全部负责偿还,直至还清,与周XX无关。

叶XX在未清偿对陆XX所负债务的情况下,放弃对浦明路房屋享有的不动产所有权,并与周XX、叶X办理了浦明路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而后又无其他财产用以清偿对陆XX所负债务,此应属恶意转移财产,损害了陆XX的合法权益。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办案经过

案件结果

一、撤销叶XX于20171127日作出的自愿放弃对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XXXXXXX室房屋所享有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二、叶XX、周XX、叶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XXXXXXX室房屋恢复登记为叶XX、周XX、叶X原共有状态;三、叶X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陆XX50,000元;

律师评说

在债权人未清偿债务时,恶意转移财产,对债务人造成损失的,债务人需要及时察觉,因为法律规定撤销权应该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所以需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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