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文龙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18日 194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丁X(女)与周X(男)系夫妻关系,于2010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后丁X(女)于2019年发现周X与第三人廖X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双方感情破裂,并于2019年12月10日登记离婚。经调查发现,周X在与丁X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处分双方共同财产,未经丁X同意赠与廖X钱款,共计610227元。在法庭辩论环节,廖X辩称其为某KTV的公关经理,周X支付给其的大部分款项为KTV的消费款,其于2018年10月1日、2018年10月16日、2019年6月7日转账给廖X的3000、5000、5000均为过节红包。周X也并未否认其追求过廖X,但也称这笔款项为扩展业务在KTV的消费款项,并且双方离婚时已经进行过财产分割。经法院调查,周X先后通过支付宝向廖X转账547180元,并通过微信分别向廖X的两个微信号转账46060、42987元,除去这些,其还在2018年11月2日、2018年12月27日、2019年3月18日通过支付宝转给廖X5000元、1000元、20000元,其转账记录多有“老婆”等暧昧词语。
案件经过
法院主要就以下几方面进行调查质证:1、周X向廖X转账的钱款是否属于KTV消费款:被告虽然提交了其与KTV的合作协议,但并不是原件,并且与此案件无直接关联性,廖X也没有把这笔款项打到公司账户的相关凭证,所以这笔款项的合理性无法证明;2、双方虽然在离婚时已经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其共同财产并不包括此诉争款项,被告所提交的离婚协议书上也没有提及此笔款项,法院最终不予采信。周X的转账款应认定为赠与,并且其逢年过节所发的红包共计14340元,也应认定为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双方作为共同整体,理应在对财产作出重要决定时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周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廖X,严重损害丁X利益,该赠与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赠与。
案件结果
周X与廖X的赠与行为无效,廖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向丁X返还赠与的610227元
律师评说
一纸婚约守护的不仅是最初的真情更是最后的正义,爱情会消逝,但公序良俗不会变更,法律在最后依然守住的是内心的正义。当人们走进婚姻的殿堂,双方就共同生活在法律的保护伞之下,夫妻双方都应该牢牢记住:伞内是晴天,伞外是冷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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