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文龙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27日 74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杨X与龚X订立委托理财合同,其中一审法院予以认定。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杨X要求龚X赔偿亏损资金及利息损失是否可予支持?杨X称双方在建立委托合同关系时龚X曾承诺保本,但并无相应依据加以佐证,龚X对此亦不予确认。从杨X提供了亏损发生后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来看,亦无法得出龚X自愿承担赔偿全部亏损资金的意思表示,且杨X亦无证据证明龚X在履行委托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给杨X造成损失。现杨X要求龚X返还亏损资金及利息损失,并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一审法院难以支持。上诉人杨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调查发现双方在建立委托合同关系时龚X曾承诺保本,但并无相应依据加以佐证,从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来看,亦无法得出龚X自愿承担赔偿全部亏损资金的意思表示。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理应知道投资存在风险,在投资失败的情况下应当自行承担风险。此外,上诉人也无法证明被上诉人在进行外汇操作时存在过错致使上诉人遭受损失。因此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本金及支付利息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理应知道投资存在风险,在投资失败的情况下应当自行承担风险。此外,上诉人也无法证明被上诉人在进行外汇操作时存在过错致使上诉人遭受损失。因此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本金及支付利息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结果
上诉人杨X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律师评说
委托理财合同在签订时就应该注意其风险性,对于责任的承担最好从一开始就明确规定,否则最后亏损时,也只能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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