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文龙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16日 267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曹某于2016年7月1日进入某公司担任机票专员一职,每月工资组成确实为基本工资5,000元加业绩提成,本案中曹某要求某公司支付的奖金即为该业绩提成部分。根据公司规定及员工个人业绩考核计算,2017年曹某共计完成业绩毛利424,227.90元,符合超额完成A档,提成比例应适用30%,故某公司应向曹某支付2017年奖金127,268.37元(424,227.90元×30%)。另,2019年2月至3月,某公司没有支付曹某每月5,000元的基本工资,故曹某于2019年5月28日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
当时曹某知道其上级主管领导为薛某,但并不知道薛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承包关系。即便存在承包关系,也与曹某无关,曹某系与某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理应由某公司发放工资,而对方却已此承包关系为由拒付工资。
对此,曹某提出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按月基本工资5,000元的标准支付2019年2月1日至3月31日的工资10,000元。其中曹某应得工资为4,367.81元(5,000元/21.75天×19天),实际取得工资1,492.72元,尚有2,875.09元没有支付。要求某公司支付上述期间拖欠的工资共计12,875.09元(10,000元+2,875.09元),仲裁裁决某公司应向曹某支付该期间的工资差额共计10,921.07元,曹某也表示愿意服从仲裁裁决。
然而,某公司不服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某公司坚持主张由于承包关系,2019年2月1日至3月31日曹某的工资应由其部门主管薛某承担
案件结果: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向劳动者按时支付工资的义务,而单位与部门负责人签订自负盈亏的承包协议并不能作为拒绝支付工资的合法理由。即便如某公司所称,薛某作为部门负责人对部门自负盈亏,根据其自行提供的《合作经营协议书》可见,部门负责人的协议义务也是将员工的工资、社保、公积金、奖金、业务提成及其他福利待遇等费用支付给某公司,再由某公司按时足额向员工发放。故,某公司以部门负责人个人自负盈亏作为抗辩理由,并无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纳。上海中妇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曹某2017年奖金127,268.37元;上海中妇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曹某2019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工资、2019年5月1日至5月27日期间的工资差额共计10,921.07元。
律师评说:公司签订承包协议,员工工资找谁负。一般而言,这种情况,若原公司拒付劳动报酬,是明显违法的,即使由承包方代发工资,最后的工资负责主体依然是原公司。单位与部门负责人签订自负盈亏的承包协议并不能作为拒绝支付工资的合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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