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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姜一凡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2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尊敬的审判长:

您好!我们是贵院正在审理的寻衅滋事案犯罪嫌疑人张XX的辩护人,河北XX、王XX律师。接受委托后,我们对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进行了研究和分析,征求了张XX本人的意见,见证了隆化县人民检察院对张XX寻衅滋事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现将我们的辩护意见陈述如下:

一、张XX寻衅滋事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符合法律规定。

我们对张XX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本案张XX的寻衅滋事行为情节较轻,属于酒后行为失当,主观恶性不深;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张XX虽对部分细节存在一定辩解,但不影响其对全案基本事实的认可;张XX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悔罪,对该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二、张XX具有多项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其应最大限度地从宽处罚。

(一)张XX具有自首情节。

201963日,隆化县公安局以张XX于2019524日在该县步古沟镇西XX戏台闹事涉嫌寻衅滋事立案侦查。同年719日,张XX主动到隆化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见一卷第22页张XX第一次供述)。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张XX的行为构成自首。辩护人认为,张XX对于自己致伤金XX的供述,也应认定为自首。金XX案虽然发生在2017611日,但公安机关一直未对张XX立案侦查。直到2019719日张XX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见三卷第710页)以后的723日,公安机关才予以立案(见三卷第3页)。按照《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对张XX的此次投案和供述,也应认定为自首。

根据我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省细则)第1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办案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

(二)张XX积极主动赔偿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获得谅解。

2017611日,张XX与同村人金XX因为邻里纠纷发生肢体冲突,致使金XX倒地受伤。同年的625日,张XX积极赔偿了金XX,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金XX也明确表示对张XX的行为表示谅解。可以说,双方之间的不愉快早已烟消云散。根据省细则第2122条之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三)张XX自愿认罪。

张XX自归案以来,如实回答办案人员问话,供述真诚、稳定,多次向办案人表达了自己认罪悔罪的态度。根据省细则第18条之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

(四)张XX自愿认罪认罚,属于独立的量刑情节,依法应予从宽处罚。

辩护人认为,“认罪认罚”作为一种从宽情节,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性从宽措施,不同于刑法规定的自首、坦白等实体评价标准,应具有独立的程序价值,并不能为现有刑法中的量刑情节所包含。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以效率促公正、修复社会关系。将“认罪认罚”作为一个独立的从宽量刑情节,等于给犯罪嫌疑人更多的刑罚优惠,更能提高其积极认罪认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有利于实现立法目的。

毋庸讳言的是,张XX曾经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201411月刑满释放。根据省细则第23条的规定,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但是,辩护人认为,张XX在本案中具有的从轻、减轻情节远远大于从重情节。

三、公诉机关对本案的量刑建议适当

根据省细则的规定,本案张XX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按照张XX具有的多项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来计算,即使考虑到其累犯情节,仍可以减轻基准刑的80%以下。如果以最高的基准刑有期徒刑三年来计算,张XX的宣告刑为8个月左右。更何况,本案张XX的犯罪情节并不严重,主观恶性不深,案卷中的证人们,也就是当地村民对其人品一致予以好评,对其基准刑的确定应远远低于三年有期徒刑。因此,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案件实际情况,并无不当。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因此,辩护人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采纳公诉机关的建议。

四、关于刑期的计算。

张XX于2019719日被刑事拘留,81日被逮捕至今。根据《刑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先行羁押的折抵刑期,自不待言。需要关注的是,本案涉及的张XX201931日拦截王XX车辆一事,已经由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见二卷第68页),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因此,张XX被行政拘留的日应在此次刑罚中予以折抵。

谢谢!

河北XX

姜一凡律师

王XX律师

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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