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认定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可以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符合以上认定劳动关系的要件,即原告提供的劳动不是被告业务的组成部分、原告不受被告管理、原告的工资不由被告支付、原告的社会保险费不由被告缴纳、原告不持有被告单位派发的“工作证”等情形。故原告要求认定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谢XX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