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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集团有限公司、隆*XX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姜一凡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22日 28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中XX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8)冀0802民初352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一、解除原告中XX公司与被告隆化XX公司签订的《LNG供用合同》。二、原告中XX公司将使用被告隆化XX公司的设备返还给隆化XX公司后十日内,被告隆化XX公司返还原告中XX公司押金100000.00元。);
二、撤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8)冀0802民初352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驳回原告中XX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上诉人隆化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上诉人中XX公司货款人民币79907.76元;
四、被上诉人天津市XX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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