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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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XX公司与A、B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亚芳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1日 1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403民初6120号 原告:河南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汉族,1958年3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A,男,汉族,1990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A,男,汉族,1970年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A,男,汉族,1971年1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河南XX公司诉被告A、B、C、D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B
王亚芳律师,法学本科学历,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领域婚姻家事、债权债务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合同纠纷。秉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商丘
  • 执业单位: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420********9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