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亚芳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1日 1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403民初6120号 原告:河南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汉族,1958年3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A,男,汉族,1990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A,男,汉族,1970年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A,男,汉族,1971年1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河南XX公司诉被告A、B、C、D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