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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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XX公司与商丘市XX公司、定陶XX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亚芳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2日 1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403民初6152号 原告商丘XX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A,经理,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XX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 法定代表人A,经理, 被告定陶XX公司,住所地:定陶县, 法定代表人A,经理, 被告A,女,汉族,1961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A兵,男,汉族,1974年5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商丘XX公司与被告商丘市XX公司、定陶XX公司、A、B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2017年8月2日,原告商丘XX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商丘XX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XX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A
王亚芳律师,法学本科学历,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领域婚姻家事、债权债务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合同纠纷。秉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商丘
  • 执业单位: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420********9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