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亚芳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2日 17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403民初5134号 原告:商丘XX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文,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XX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满早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满早立,男,195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A,女,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A,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汉族,1963年1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XX公司与被告河南XX公司、商丘市XX公司、满早立、A、B、C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原使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XX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