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亚芳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4日 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北京XX公司、B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322民初4254号 原告:梅法X,男,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XX,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丹棱XX,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被告:A,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XX, 原告A与被告北京XX公司、A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A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A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