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亚芳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4日 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民终20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XX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XX, 法定代表人A,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太原市人,无固定职业,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山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A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6)XX0105民初5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山西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博、被上诉人A的委托诉讼人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在本案借款合同纠纷中,出借款是被上诉人A委托案外人B出借给上诉人山西XX公司,而该案中既没有委托合同,也没有委托双方的转款证据,因而A作为受托出借人应当参与到诉讼中来,便于查明整个案件事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5 民初54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西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A 审判员B 审判员米青山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