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袁某与A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豫1403民初2953号
原告袁某,女,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7727XXX,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A,男,198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A,商丘市睢阳区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3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A、B,被告A的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在打工期间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两个子女,长女A于2009年6月27日出生,长子A于2010年6月23日出生,原告发现被告隐瞒了已婚且有一女儿的事实,为了两个孩子仍与被告组成新的家庭继续生活,婚后,两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被告以工作忙为由经常夜不归宿,原告发现被告与某洗脚城女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了家庭,希望被告能够改正,但被告不知悔改,且与该女性同居并生有孩子,被告数月不回家,致使仅存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长子A由原告抚养,长女A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承担子女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的事实及理由不成立,原、被告是在深圳打工期间相识,双方情投意合,自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被告已向原告言明自己已婚且育有一个女儿的婚育事实,被告也没有与某洗脚城的女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且育有一个子女,原、被告同居后在深圳生育了一女一子,由于原告不会照顾孩子,女儿出生后不到十天就由被告的父母抱回老家抚养,儿子出生后7个月,XX后,也由被告的父母抱回老家抚养,原、被告日常生活中,原告的工资卡由被告支配,被告用钱时需向原告借用且要偿还,原告起诉前催促被告已经偿还了原告娘家亲戚的欠款,双方有两辆车,均为分期付款,购车首付款东借西凑,现仍欠70余万元,分期付款还有几年才能付清,另外,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两次,赔付他人35万元,综上,被告不同意离婚,但是如果原告同意双方的两个子女均由被告抚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被告可以考虑是否同意离婚,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子女如何抚养,子女抚养费如何承担,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3、户籍信息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生育两个子女,被告与其前妻另有一女,原告应当有子女抚养权,4、录音光盘及书面录音内容各一份,证明被告已与其他婚外女性生育有孩子的事实,5、手机聊天记录截图一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6、照片一张,证明被告与其他婚外女性生育有一个孩子,
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分析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2、3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事实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关于原告的证据4,能证明双方电话中涉及被告与其他女性及孩子的内容,虽不能具体确定该女性及孩子的身份信息,但对该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关于原告的证据5,该手机聊天记录截图没有显示通话双方的主体身份,也没有记载与本案有关的内容,故对该份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的证据6,该张照片没有显示照片上人员的身份信息,不能证明照片上的孩子系被告与其他婚外女性所生的事实,故对该份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双方在深圳打工期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同居生活,期间生育两个子女,长女A于2009年6月27日出生,长子A于2010年6月23日出生,双方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长女常筱悠、长子常明晨长期跟随祖父母在商丘市睢阳区××胡××后XX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且二人同居期间生育一女一子后,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说明双方婚前已经过长期共同生活,互相了解,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共同在深圳生活多年亦建立了较深的夫妻感情,虽然原告诉称双方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被告以工作忙为由经常夜不归宿,原告发现被告与某洗脚城女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且与该女性同居并生有孩子,被告数月不回家,致使仅存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但未提供相关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商丘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原银行商丘慧商支行,账号:80×××11),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足额交纳上诉费用,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耿伟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