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亚芳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2日 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4民终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4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B(实习),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5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柘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424民初4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A于2018年2月8日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A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A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A 审判员 张学朋 审判员 B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段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