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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医疗事故不能等同于医疗意外
发布者:马贵生 时间:2020年02月05日 09时17分 | 已阅读: 471 | 举报
非医疗事故不等于医疗意外医疗意外,是指由于患者的病情异常、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的、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情形。医疗意外具有两个基本特征:1、患者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等不良后果发生在诊疗护理过程中;2、不良后果的发生是医护人员在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难以预料和不能防范的,即医护人员的医疗行为无过失。医疗意外特点:1、发生在接受诊疗护理过程中;2、发生快、出现后果严重;3、病员存在特殊体质或病情;4、难以...
非医疗事故不等于医疗意外
医疗意外,是指由于患者的病情异常、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的、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情形。医疗意外具有两个基本特征:1、患者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等不良后果发生在诊疗护理过程中;2、不良后果的发生是医护人员在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难以预料和不能防范的,即医护人员的医疗行为无过失。医疗意外特点:1、发生在接受诊疗护理过程中;2、发生快、出现后果严重;3、病员存在特殊体质或病情;4、难以预料和防范。
案例:某患者因咳嗽、咳痰、气闷14小时入某医院诊疗,诊断为:风湿性心脏病、主动脉瓣狭窄、高血压3级(很高危组),医院行主动脉瓣置换术,手术顺利。术后,患者每日按时按量服用华法林抗凝,服药后第三日做凝血检测正常。服药后第五日,患者突发脑出血死亡。诉讼中,鉴定人员认为,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患者损害后果系其特殊体质所致、难以预料,院方诊疗行为无过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法律上没有医疗意外的具体规定,司法鉴定人员在鉴定意见中虽然引用上诉法律规定,但医疗事故不等同与医疗意外,诊疗中的出现以下行为不属于医疗意外。
第一,医务人员未充分履行预见危险发生的义务。包括:未按诊疗常规对患者身体健康状况进行了相应询问和检查;特别是对患者既往过敏状况、特殊疾病状况未进行全面的询问和检查;未了解使用的药物和诊疗措施可能出现意外危险状况。司法过错鉴定中,鉴定人员不会认定患者存在特殊体质或病情异常就是医疗意外,仍将查明医院是否履行了相关注意义务。
第二,医务人员未充分履行了防止危险结果的发生义务。
第三,医务人员所实施的医疗行为不符合医学诊疗常规。
综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如果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诊疗行为导致患者损害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如果做医疗过错技术鉴定,患者损害后果系其特殊体质所致、难以预料,院方未履行注意义务,仍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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