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中解除权—以案说法(二)
《商业特许经营条例》对特许人要求的义务非常多。如果特许人没有履行相关义务,存在被法院判令解除特许经营合同风险。特许人义务包括经营资源、培训、披露、监督等明显的义务。但有些不容易注意到的义务,特许人往往忽略了。《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律师遇到一些特许人,发展的加盟企业上百家,自己却没有直营店,更不可能向加盟店提供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事实上,如果特许人没有提供该信息,法院很可能认定特许人没有履行经营合同中的法定义务,而判令解除特许经营合同,返还加盟费。
近期,某教育行业的特许经营企业(以下简称教育公司)咨询律师,曾委托设计公司设计一个单校SI装修执行规范,第一阶段设计结果始终不满意,要求设计公司退款,对方不同意。律师查阅合同时发现委托合同中没有设计要求,未约定第一阶段达到的目的以及退款的条件。由此判断,教育公司这笔费用是交学费了。律师和企业负责人沟通中获悉,企业为了给被特许人提供更多的经营资源而准备做一个单校SI装修执行规范。律师询问教育公司准备设计单校的面积多少。答案是300平方米。实践中、早教、英语等加盟校区是300至500平方米,而鸭脖、冷饮需要7、8个平方米。这完全取决于产品价值。律师做为教育公司法律顾问,很了解该公司经营产品:非刚需产品,容易仿制,单一项目,品牌影响力在二、三线城市。律师不禁怀疑300平方米的单校设计是否适用二、三线加盟商需要,一线城市加盟商能否承受该租金。故此,单校300平方米SI装修执行规范有用吗?这个合同是否应该从本质上进行修改,反倒能节约费用。事实上,教育公司目前遇到的瓶颈阶段,就是没有单店赢利模型,做的都是一次性加盟消费。律师分析教育公司需要用九宫格重新设计特许人商业模式了。
很多年前,律师曾在中国最早的特许经营企业工作过,所幸《商业特许经营条例》也十几年没有变更。SI装修执行规范不仅仅是一种经营资源,而且是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前提,再引申就是单店赢利模型的基本要素之一。众所周知,特许经营企业本身是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被特许人根据两个成功的店的模式进行复制。一个店经营上能够成功,成本利润首当其冲需要考虑和验证的。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店面的装修设计风格和装修面积有着固定的要求,必然支付的费用即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是可以核算清楚。很多特许人根本就不履行该义务,例如,某特许公司对外宣传,投资50万,半年收回成本,一年200%的回报率。张三投资50万,但特许公司没有告诉张三开店的投资预算,张三经营半年,亏损100万,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加盟费并赔偿损失。法院根据《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判令特许公司返还加盟费、赔偿张三装修等损失。
综上,特许经营合同对特许人要求的义务很多,特许人收取加盟金的同时,也一定给加盟商提供真实赚钱的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