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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形美容纠纷的法律思考
发布者:马贵生 时间:2019年09月11日 10时21分 | 已阅读: 517 | 举报
预防医疗美容纠纷案件的法律方式(原创文章,已经在《陕西舆情报道》发表,转载注明作者)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对美的追求越来越高,催生了美容整形行业的迅速膨胀。目前,由于行业利润可观,但门栏低、信息不透明,监管缺位等原因,国内整形美容市场竞争激烈,从业机构和人员鱼龙混杂,10年里,每年医疗美容而毁容的案件高达上几万件。其中,“三非手术”(非医院、非医生、非正规药品)导致的医疗美容纠纷案件逐年...
预防医疗美容纠纷案件的法律方式
(原创文章,已经在《陕西舆情报道》发表,转载注明作者)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对美的追求越来越高,催生了美容整形行业的迅速膨胀。目前,由于行业利润可观,但门栏低、信息不透明,监管缺位等原因,国内整形美容市场竞争激烈,从业机构和人员鱼龙混杂,10年里,每年医疗美容而毁容的案件高达上几万件。其中,“三非手术”(非医院、非医生、非正规药品)导致的医疗美容纠纷案件逐年递增,媒体、互联网对此频频报道,却没有明确的指引和规避的方式。故爱美者依然毫无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一旦美容失败,美容者都面临艰难的维权之路。
案件回顾:
2019年6月一天,23岁的王女士带着口罩的来到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王女士称, 2017年1月,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自称是美容工作者李某某。起初,在李某某租赁的小区房屋即所谓的个人美容工作室,王女士选择做美甲、敷膜等生活美容服项目。几个月后,两人成为朋友。李某某向王女士推荐了进口的童颜针,称国内外明星使用该产品,效果甚佳。王女士,碍于情面也没有多想,就在额头部位注射了童颜针。3个月后,王女士额头长了许多红色小包。李某某看后认为这属于个人体质差异而产生的过敏,让王女士不用担心。随后,李某某给王女士多次注射曲安奈德药物,但症状没有任何好转,无奈之下,李某某在美容工作室给王女士做了三次皮下剥离术。术后,虽然原来的小包没有了,但王女士额头和眼眶多了几道疤痕,且没有几日,新的小包重新涨了出来。2019年1月,王女士不再相信李某某的解释,到西安市某三甲医院整形美容科询问,获悉,额头小包是因生长因子所致,生长因子会刺激组织细胞不断增殖分裂,这种增生并不可控,无节制疯长、并且损伤原有的组织,很难恢复。王女士吓呆了,不愿意相信这个事实,立即赶去了北京、上海等各大医院,结论是相同的。并且,几乎所有的医院和美容机构称目前没有方法根治病症,即使治疗,需要上百万元费用。求医期间,王女士发现,国家明令禁止注射生长因子,但一些不良商家,打着美容院,个人美容工作室的牌子为追求暴利,依然将生长因子包装成 “冻干粉”“生长肽”“干细胞”“青春素”“纳米活细胞”“婴儿针”“进口童颜针”等,以高价销售,很多美容者注射后不经意间毁容了。此时,王女士悔恨之余,希望能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美容包括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两类。《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如瘦脸针、做双眼皮、隆鼻等。生活美容:“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美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保养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如洗面、敷膜、精油按摩。本案中,李某某在美容工作室给王女士注射童颜针行为属于医疗美容。李某某没有执业医师资格,使用药物和实施手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法律规定,而且其行为已经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36条的规定的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罪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此外,李某某在租赁的小区内开展美容项目,假使李某某有个人医师执业证,也应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才可以营业,否则也构成非法行医罪。
维权方式:
王女士权衡利弊,希望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使李某某能赔偿经济损失和支付后期巨额医疗费用。该案件能否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2017年12月1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由此将医疗美容责任纠纷纳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范围,使近年以来日益增多的医疗美容纠纷终于有了明确可遵循的法律依据。但是,王女士不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某某给王女士做美容的行为属于非法行医,不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律规定,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民法通则》法律。
王女士后期治疗费用上百万,希望通过法律方式使李某某先行支付巨额医疗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也就是说,民事诉讼中,如果王女士未先行垫付治疗费用,本案只能对后续治疗费用进行鉴定,但据查,目前生长因子不易根除,而且很可能再次疯涨,鉴定机构很难确定具体后期治疗费用。换言之,王女士通过诉讼取得后期治疗费用再进行治疗的想法不易实现的。
医疗美容中法律风险防控方法:
实践中,医疗美容纠纷案件中常见的情况是1、提供服务的医疗美容机构或人员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2、医疗美容的手术签名人和实际手术实施人不是同一人;3、医疗美容手术结果与美容机构术前承诺效果背道相驰;4、医疗美容行为存在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和后期财产的巨大损失。美容者惨遭毁容后,必须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证明侵权案件四个基本条件:1、美容者健康受到损害;2、美容机构实施侵权行为;3、医美容机构主观有过错;4、美容者损害后果与美容机构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美容者在诉讼中,请求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造成伤残的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实践中,医疗美容纠纷案件不同于其他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绝大多数案件涉及金额不大,少者几千元,多者几万元,损害后果也并不严重或很难鉴定,损害程度不易评定伤残。所以,法院判定医疗美容机构存在过错或违约,赔偿的数额不会太高。
更重要的是,大多数医疗美容案件还存在着取证难的问题。当美容者维权时发现,手中没有合同,没有病历、没有处方笺,甚至找不到曾经美容的药物和包装盒,美容者没有证据证明在美容机构美容的事实,法律上很难确立双方的医患关系。更有甚者,发生美容纠纷后,美容者找不到美容机构,经常人去楼空,这无疑加重美容者身心的伤痛。即使法院审理案件,在没有上诉证据的情况下,美容机构可能逃避法律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损害的归责原则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如果美容机构在已经将风险告知美容者,美容过程中没有过失,美容机构对美容者的损失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预防医疗美容风险呢?
实践总结,首先,美容者在诊疗前,应查明医疗美容机构有无资质,核实,实施手术人有无“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以及“医疗美容主诊医生执业资格证”。其次,美容者手术前知晓美容机构使用仪器设备品牌质量,手术原理。第三,美容者和美容机构对手术前个人状况和手术后效果,参照标准等达成共识,并做书面记录和影像资料。最后,双方签订完善的书面服务合同。书面服务合同是美容者日后维权的重要的证据,合同内容直接决定维权的结果,重点包括1、确定签约主体,因为整形美容行业的“拉托”现象比较严重,美容产生纠纷后,美容者不清楚应该赔偿的医疗机构;2、美容机构实施手术方式明确化;3、手术费用合理具体;4、美容者确定术前状态;5、双方约定术后效果;6、美容机构违约责任处理方式。事实证明,以上方法,不仅降低美容者的法律风险,而且督促了美容机构实施美容过程中合法合规。
我们诚挚的希望,爱美人士在选择医疗美容前,运用法律方式,认真选择美容机构和美容师,保证自己合法权益,防患于未然!
作者:马贵生律师
2019/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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