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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方拖延审计拒付工程款,法院判决按约支付

发布者:包敬立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3919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建筑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方拖延审计拒付工程款,法院判决按约支付

案情简介:2009年6月原被告双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公司项目土建工程、厂区道路工程、给排水、电气、暖通、消防等施工图设计的全部内容,还约定了合同价款与支付、竣工验收及结算条款。原告依约定在2010年5月即完成全部工程,并将验收申请、验收资料及工程结算资料等交付给被告及监理公司,被告也于2011年将工程投入使用。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2个月内审计完毕,而是委托审计后,故意拖延缴纳审计费用,以此拖延付款。

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被告辩称:1、该工程是原股东签订的,后来股权转让,对该建筑工程并不了解;2、原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3、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最终竣工结算条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是经有资质的公司对工程决算审计后并将有关资料报送被告处才可支付工程款的95%,原告未做到这一点;4、该工程是丁某挂靠在原告名下施工

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告主张的施工范围是否为原告方施工完成;2、被告是否存在欠款的事实,工程款及利息应如何认定。

经法院审理认为,2009年6月6日,双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城建被告厂区的全部工程,合同价款为暂估价350万元,实际工程造价以“最终审计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按《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2001)定额、材料按施工当期《徐州工程造价信息》计算总价后下浮10%结算工程款……”。双方还约定“工程经发包人组织验收通过(书面),总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在报送至发包人并经送有资质的单位作工程决算审计确认后,发包人付款至工程决算价的95%;其余5%留作工程保修金,保修金自甲方组织工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达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一个月内付清(保修期满二年可返还4%,防水部分保修期五年)”。另外该工程由徐州市正圆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责监理,目前已投入使用,被告已支付工程款5465636.83元,经法院现场勘验,认定原告主张的工程范围系由原告施工完成,且工程未竣工验收的原因系被告拖延验收,被告应支付工程款。工程款的造价以被告委托的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计造价为准,审核造价总计为8647098.78元。

最后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2749107.01元(8647098.78元×95%-5465636.83元)及利息(以2749107.01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2年5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律师评案:本案是一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被告却故意拖延审计,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怠于履行自己的义务,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按审计的工程款数额支付原告工程款。

本案代理律师为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包敬立律师。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建筑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方拖延审计拒付工程款,法院判决按约支付

案情简介:2009年6月原被告双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公司项目土建工程、厂区道路工程、给排水、电气、暖通、消防等施工图设计的全部内容,还约定了合同价款与支付、竣工验收及结算条款。原告依约定在2010年5月即完成全部工程,并将验收申请、验收资料及工程结算资料等交付给被告及监理公司,被告也于2011年将工程投入使用。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2个月内审计完毕,而是委托审计后,故意拖延缴纳审计费用,以此拖延付款。

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被告辩称:1、该工程是原股东签订的,后来股权转让,对该建筑工程并不了解;2、原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3、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最终竣工结算条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是经有资质的公司对工程决算审计后并将有关资料报送被告处才可支付工程款的95%,原告未做到这一点;4、该工程是丁某挂靠在原告名下施工

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告主张的施工范围是否为原告方施工完成;2、被告是否存在欠款的事实,工程款及利息应如何认定。

经法院审理认为,2009年6月6日,双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城建被告厂区的全部工程,合同价款为暂估价350万元,实际工程造价以“最终审计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按《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2001)定额、材料按施工当期《徐州工程造价信息》计算总价后下浮10%结算工程款……”。双方还约定“工程经发包人组织验收通过(书面),总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在报送至发包人并经送有资质的单位作工程决算审计确认后,发包人付款至工程决算价的95%;其余5%留作工程保修金,保修金自甲方组织工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达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一个月内付清(保修期满二年可返还4%,防水部分保修期五年)”。另外该工程由徐州市正圆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责监理,目前已投入使用,被告已支付工程款5465636.83元,经法院现场勘验,认定原告主张的工程范围系由原告施工完成,且工程未竣工验收的原因系被告拖延验收,被告应支付工程款。工程款的造价以被告委托的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计造价为准,审核造价总计为8647098.78元。

最后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2749107.01元(8647098.78元×95%-5465636.83元)及利息(以2749107.01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2年5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律师评案:本案是一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被告却故意拖延审计,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怠于履行自己的义务,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按审计的工程款数额支付原告工程款。

本案代理律师为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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