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包敬立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8日 38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8日,XX公司业务员胡枫在何某某未提供XX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等身份证明材料的情况下,与何某某签订设备租赁合同一份,合同记载承租方为XX公司,合同约定了租赁设备型号、起租日期、设备单价、运费承担等条款。徐州某某某在甲方XX公司业务代表处签字,何某某在乙方XX公司业务代表处签字。2020年3月7日,原告按照何某某提供的地址邮寄前述合同,后原告收到寄回的盖有被告印章字样的合同。
2020年4月6日,XX公司业务员徐州某某某在李某某未提供XX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等身份证明材料的情况下,与李某某签订设备租赁合同一份,承租方记载为XX公司,徐州某某某在甲方业务代表处签字,李某某在该合同落款乙方业务代表处签字。2020年4月20日原告业务员陈某某将该合同邮寄至李XX提供的地址,原告称李某某后将盖章后的合同交付原告业务员陈某某。
上述两份涉案合同上加盖的“徐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经鉴定,与《启用印模刻章许可证》留存的备案公章及XX银行分行预留公章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被告工作人员于2020年7月23日到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鱼珠派出所报案。
原告XX公司以上述两合同被告XX公司未履行为由,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因涉案合同所盖印章经司法鉴定确定与XX公司合法使用的印章不一致,相关经办人何某某、李某某等人涉嫌实施伪造印章等犯罪行为,且相关人员涉嫌的犯罪行为直接影响本案事实及责任认定,故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故裁定驳回原告XX公司的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因XX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判断XX公司是否为涉案租赁合同的相对人,不仅依靠合同中是否加盖XX公司印章、加盖的印章是否真实,还取决于签订合同的相关行为人是否有权代表XX公司签订合同。经鉴定,涉案租赁合同中加盖的XX公司印章与备案印章不一致,一方面可能是合同签订人员何XX、李X私自刻制XX公司印章并加盖,即涉嫌实施伪造印章等犯罪活动,另一方面也可能是XX公司经营中存在多套印章,相关行为人经授权后加盖了XX公司非经备案的公司印章。本案中,对于加盖XX公司非经备案印章的事实存在多种可能,在XX公司无直接证据证明XX公司曾授权何某某、李某某等行为人签订涉案租赁合同的情况下,由公安机关先行查实何某某、李某某是否存在私刻印章等行为,进而判断加盖该印章是否经过XX公司授权,何某某、李某某是否有权代表XX公司签订涉案合同等事实,对本案的实体裁判有直接影响,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XX公司的起诉,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律师评案:
本案是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但经鉴定,被告XX公司印章与其备案用章不一致,存在相关人员伪造被告公司印章的可能性,伪造印章涉嫌刑事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移交公安机关查明事实并无不当。
本案被告代理律师为江苏XX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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