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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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无责任情况下应赔偿哪些

发布者:包敬立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8日 61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10日,高某某驾驶重型货车,在徐肖线由南向东右转弯时,与吴某某骑电动三轮车(后载乘客陈某某)行驶至此发生交通事故,致陈某某受伤。事故后,高某某带陈某某去医院救治,致事故现场变动。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九里大队责任认定,高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某无责任,陈某某无责任。陈某某当天入住徐州市矿山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12月14日出院。2019年9月23日再次住院治疗2019年10月7日出院。某某伤情经鉴定不构成伤残等级,误工期限为150日左右,护理期限为90日左右,营养期限为90日左右。

被告高某某系被告诚意公司的员工,发生交通事故时系在履行诚意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涉案车辆登记在被告诚意公司名下,在被告中国人寿铜山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被告中国人寿铜山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医药费10000元。

因上述纠纷赔偿问题,原告陈顺珍将三被告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高某某驾驶的重型货车与原告陈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陈某某受伤。经交警队认定,被告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陈某某无责任,故被告高某某应对原告陈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高某某驾驶的涉案车辆登记在被告诚意公司名下,事故发生时系在履行被告诚意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其行为后果应由被告诚意公司承受,即该事故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诚意公司承担;被告高某某驾驶的涉案车辆在被告中国人寿铜山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100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含不计免赔),应先由被告中国人寿铜山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由被告诚意公司予以赔偿。经核算,陈顺珍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合计88287.08元,扣除保险公司垫付的1000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县支公司赔偿原告78287.08元

律师评案

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肇事车主高某某系诚意公司驾驶员,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在工作,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本案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由用人单位诚意公司承担。因涉案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且保险范围内足够赔偿,故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代理律师为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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