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长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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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乾县**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葛长安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05日 4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赵某某,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乾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长安陕西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乾县某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乾县。

法定代表人:伊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乾县人,住乾县,乾县某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威,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乾县某某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2018)陕0424民再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长安、被上诉人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及陆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赵某某提出以下上诉请求:1、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09年3月30日签订的《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实为《出租车服务合同》,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出租车服务法律关系;2、确认陕DXXX**号出租车现所有权人为上诉人赵某某;3、判令被上诉人对陕DXXX**号出租车办理新车上户登记手续,并按照咸阳市车管所的要求将陕DXXX**号出租车登记在杨某某或赵某某名下;4、判令被上诉人将陕DXXX**号出租车所有手续包括机动车销售发票、合格证、整车出厂安全检验单、机动车登记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机动车排气检测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保险单等返还给上诉人赵某某;5、判令被上诉人协助上诉人领取燃油补贴款;6、判令某某公司赔偿赵某某各种经济损失6万元;7、判令被上诉人协助上诉人办理保险理赔手续。

事实及理由如下:1、一审判决关于“原告请求确认双方2009年3月30日签订的《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实为《出租车服务合同》即原、被告之间存在出租车服务法律关系,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的认定事实错误。对此,一审法院已经明确认定:赵某某与杨某某达成购车协议,杨某某将其经营的户名“杨某某(乾县某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比亚迪出租车(陕DXXX**)以61800元转让给赵某某。说明上诉人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该车的经营权应计算到2020年7月6日止。由于被上诉人对陕DXXX**号出租车没有经营权......上诉人的损失远大于6万元,且该损失有事实依据。二审人民法院应予改判。

被上诉人进行以下答辩:上诉人的上诉1-4项均不是最初一审提出的诉请,我们请求直接驳回。上诉人的5-7项诉请属于二审的范围。目前签订的合同已经届满,派生出的问题不应该成为本案说审理的合同纠纷问题。一审判处正确,请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赵某某在原审的诉请为:①某某公司归还以原告为购货单位的机动车销售发票一张;②归还陕DXXX**过户费收据一张;③由某某公司协助原告办理陕DXXX**出租车在车管所的新车上户登记手续(登记在杨某某名下);④由某某公司协助原告办理保险理赔手续;⑤由某某公司协助原告领取燃油补贴款;⑥某某公司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共计6万元;⑦本案诉讼费由某某公司承担。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某某公司在原审的反诉诉请为:①赵某某缴纳承包费、税8382元;②赵某某承担违约金2057.40元;③反诉费由赵某某承担。

原审查明,2007年6月20日......

一审再审认为,原、被告订立的《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该合同虽然约定“出租车辆证、照、牌的所有者,车辆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属被告方所有,被告方对承包车辆及其经营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但对车辆上户一事的程序未做约定,被告将原告出资购买的车辆登记被告名下,不能完全反映车辆所有者的权利主体地位,因而侵害了原告赵某某的合法财产权益......判决如下:一、撤销(2012)乾民初字第00901号民事判决书。二、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三、驳回乾县某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次二审,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另查明:乾县建设局(2000)第058号文件《关于筹建乾县出租车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显示:1、同意设立乾县某某出租车有限公司,企业性质,隶属于乾县出租车管理处管理;2、车租车公司新购车辆统一规定为奥拓;3、申报客运出租车计划指标控制在300辆以内,由管理处统一掌握并根据县城容量分步运行。

某某公司现有证据显示:本案所涉的陕DXXX**出租号牌,最早是2000年开始并挂户使用的......

本院二审认为:出租汽车存在两大权利,第一,是作为物品所有者权利的物权;第二,是作为行政许可而赋予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判断物权的归属,基本原则是谁出资,谁享有;判断出租汽车经营的权的途径是政府行政许可批复给谁,谁就享有出租汽车经营权......

从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来看,政府最早的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行政许可的对象是某某公司......上诉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之间存在承包经营合同关系,某某公司应当合理履行其义务保证赵某某能够正常营运。2009年车辆更新后,某某公司应当按照以往实际可行的方式完成新车的登记,而不能在与赵某某、政府车管部门没有沟通协调好的情形下,自行改变汽车销售发票的署名形式。也正是这种行为导致新车不能上户登记,导致赵某某车辆更新后无法营运。因此某某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属于一审生效之后一审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当事人的诉请限于最初一审的时间,由于赵某某的诉请在起诉前已经确定,在诉讼中也并未进行过变更。因此对于赵某某的诉请以原审立案的2012年8月21日为界,此前的诉请予以审理判处,此后的主张另行处理,本案不予论处。

赵某某诉请返还以赵某某为购货单位的机动车销售发票目前没有办法返还,本案中只有以某某公司名义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因此此节诉请应当驳回。过户费收据某某公司当庭表示票据目前由其保存,因此应当予以返还。

双方在本案最初的乾县人民法院(2012)乾民初字第00901号民事一审案件审理中,均未提出解除合同,也未有一方明确提出现已无法进行新车登记上户手续。因此(2012)乾民初字第009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某公司办理完新车上户手续后十日内协助赵某某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及燃油补助款的领取”正确。赵某某诉请要求“由某某公司协助原告办理陕DXXX**出租车在车管所的新车上户登记手续(登记在杨某某名下)”,因杨某某早已退出经营,也并非本案当事人,因此对于赵某某的此节诉请应判决支持“由某某公司协助原告办理陕DXXX**出租车在车管所的新车上户登记手续”正确。以上判决内容应当予以维持。对于该判决内容在判决之后发生新的情况导致无法执行的,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主张其权利。

关于赵某某诉请的损失,本案中某某公司开具发票不当,致使赵某某更新后的新车无法完成出租车登记,无法正常运营。因此应当承担由此给赵某某造成的损失。赵某某现诉请损失中的扣车罚款2000元、停车费4000元,因其明知车辆不符合营运条件而违规营运,因此该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赵某某主张车辆事故的保险理赔款8000元,某某公司认为该车没有手续,也就没有办理保险。本院认为保险理赔款项无证据支持,该节诉请应当驳回。关于车辆不能正常经营,赵某某诉请的2009年至2012年8月20日之前的经营收益损失4.6万元,该请求合理,数额亦在正常范围之内,因此对收益损失4.6万元予以支持。

上诉人赵某某提出上诉请求,部分超出原审诉请范围,本院不予论处,部分属于原审范围的诉请,应依法审理。符合改判条件的应予以改判。

关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因导致新车不能完成登记的责任归于某某公司,其在车辆不能登记的情形下,要求赵某某承担承包费、税、违约金均明显违背常理,其反诉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乾县人民法院(2012)乾民初字第00901号民事判决书部分内容判处正确,不应全部撤销,应当予以改判。乾县人民法院(2018)陕0424民再字5号民事判决书判处不当,应当予以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2018)陕0424民再5号民事判决书。

二、维持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2012)乾民初字第0090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项,即“某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为赵某某经营的陕DXXX**出租车办理完新车上户登记手续。三、某某公司办理完新车上户手续后十日内协助赵某某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及燃油补助款的领取”。

三、被上诉人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陕DXXX**过户费收据一张。

四、被上诉人于某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赵某某截止2012年8月20日的经营损失4.6万元。

五、驳回上诉人赵某某的其他诉请。

六、驳回某某公司的反诉请求。

2017年再审期间赵某某增加诉请补交的9000元诉讼费,由乾县人民法院予以退还。本案最初上诉人赵某某一审交纳的1300元案件受理费,被上诉人某某公司交纳的50元反诉费用,二审上诉人赵某某交纳1425元,合计2775元,由上诉人赵某某承担775元,由被上诉人某某公司承担2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军伟

审判员  王 葆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茜儒

 


葛长安,男,陕西咸益律师事务所(原咸阳市律师事务所)主任,1989年取得律师资格,1989年从事法律工作,1994年从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咸阳
  • 执业单位:陕西咸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419********05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