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如何防范“套路贷”?
“套路贷”,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规避法院对借贷合法性的审查,利用当事人急需资金的需求,制造证据链闭环,以此获取非法利益。实践中,“套路贷”的具体表现有:
1. 虚构债权人,若出借人提供的借据系填空式格式借据,而借款人签署借据时未同时填写债权人信息,则可能引发假借他人收款以及一债两诉风险;
2. 虚增债务金额,出借人通过预扣利息、手续费、保证金等形式减少实际交付金额,且往往通过现金形式交付,可能导致借款人难以举证证明实际交付金额少于借条记载金额;
3. 多头转账平账,出借人往往借助案外人的账户,通过多个账户间转账,制造资金来源合法以及实际交付借款的假象;
4. 他人收息,出借人借用他人账户收取高利,以切断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关联性。
02
法院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如何处理?
对于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当事人,人民法院将驳回其诉讼请求,视情节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
03
如何识别虚假诉讼?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8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1. 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2. 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3. 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4. 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5.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6. 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7. 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8. 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9. 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10. 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