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民间借贷关系中能否约定复利,对复利应如何处理?
复利,是与单利相对应的概念,又叫“利滚利”,民间俗称“驴打滚”,是指在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计算利息。在传统观念中,复利经常被烙上剥削、高利贷的印记,因而对民间借贷中关于复利的约定能否支持存有不同的观点。但如果双方当事人自愿约定复利,且在最后还本付息时,复利没有超过法定最高限度的,一般应当予以支持。
02
连续多次重新出具新的借据,本金和利息应如何认定?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复利的形式多样,有直接写明计收复利的,也有采取比较隐蔽的方式、不出现复利字样的,如只写本金不写利息,或者每满一个计息周期就将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欠条等债权凭证。例如:甲向乙出借10万元,约定借期1年,年利率10%。1年后借款到期,乙本应向甲偿还本息共计人民币11万元。但结算当天乙未立即清偿本息,而是重新书写了一张借条给甲,主要内容为向甲借人民币11万元,年利率10%,借期为1年。1年期到,甲请求乙偿还本金11万元及利息1.1万元。此种情况下,应以最初的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和最初的本金之和。超过上限的部分不受到保护。
03
借据中对逾期利息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如何处理?
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