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对借贷合同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债务人仅抗辩款项未实际交付的,可根据案情将实际收款人作为证人或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便查明事实。
02
民间借贷利息应如何认定?
自然人之间借款,利息约定要明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款约定利息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即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除自然人之间借贷以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03
借款合同中未明确本金、利息、违约金的清偿顺序,如何处理?
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在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全部债务时,关于本金、利息、违约金的清偿顺序,原则上以当事人约定优先,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如债务人已经履行部分清偿每一笔债权实现费用及利息,就剩余部分债务履行时,可指定偿还,即债务人于履行时享有指定偿还哪一笔债务的权利。在双方既无约定又无指定偿还的情况下,依照法定清偿顺序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