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的购房款是否构成借贷?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保留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并将第2款中“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修改为“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同时删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其意义在于,该司法解释主要解决父母系对一方或双方赠与的问题,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时对该出资的性质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形。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出发,对该约定应予充分尊重。只有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下,才可以将其认定为婚内受赠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婚后父母出资买房,需要审查是否有借贷的约定,如无特别约定,按赠与处理。至于借贷约定的举证责任,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据证据规则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