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书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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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滥伐林木罪

发布者:魏书新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2日 8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户籍地山东省夏津县,住该村。2019年7月15日因殴打他人被夏津县公安局北城派出所罚款伍百元;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4月7日、7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X,户籍地山东省夏津县,住该村。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未执行),同年3月3日、7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纪X,户籍地山东省夏津县,住该村。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未执行),同年3月3日、7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律师为被告人纪X的辩护律师。

被告人齐X,户籍地山东省夏津县,住该村。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未执行),同年3月3日、7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

2021年2月26日至3月1日,被告人王X雇佣被告人张X、纪X、齐X伐树,期间王X明知张X等三人在伐树时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2021年3月1日14时许,张X、纪X、齐X在砍伐夏津县西北XX内树木时,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被伐树木的倒向不受控制,致使伐倒的一棵杨树将在附近采摘杨树芽的于XX砸死。经鉴定,于XX系颅脑损伤死亡。2021年3月3日,被告人王X出资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一方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

二、滥伐林木罪

2021年2月,被告人王X在夏津县林地里购买了一批树木。2021年2月26日至3月1日,被告人王X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即雇佣张X、纪X、齐X对西XX西北角林地里的杨树进行砍伐。经鉴定,王X雇人滥伐的60棵杨树材积为13.3568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王X补办了《林木采伐许可证》。

2021年3月1日案发后四被告人投案自首。

为证实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成立,公诉人当庭出示了1.被告人犯罪记录查询、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杨X1、张X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X、张X、纪X、齐X的供述和辩解;4.夏津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夏津县林业发展中心林木材积鉴定书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张X、纪X、齐X因疏忽大意,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X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本案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王X有行政违法记录,依法从重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数罪并罚。建议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王X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如积极缴纳罚金,可适用缓刑;建议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张X有期徒刑二年,可适用缓刑;建议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纪X有期徒刑二年,可适用缓刑;建议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齐X有期徒刑二年,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X、张X、纪X、齐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纪X的辩护人辩护意见,1、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应当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报警,到案后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4、被告人已与受害方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方的谅解,可从轻处罚;5、刑罚的目的是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进行教育挽救。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纪X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

2021年2月26日至3月1日,被告人王X雇佣被告人张X、纪X、齐X伐树,期间王X明知张X等三人在伐树时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2021年3月1日14时许,张X、纪X、齐X在夏津县西北XX内砍伐树木时,因疏忽大意,未确保施工现场周围安全,没有预见被伐树木的倒向不受控制偏离预定方向,导致伐倒的一棵杨树将在附近采摘杨树芽的于XX(殁年66岁)当场砸死,张X当即打了120。经鉴定,于XX系颅脑损伤死亡。2021年3月3日,被告人就民事部分由王X出资与被害人一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二、滥伐林木罪

2021年2月,被告人王X经于X1介绍在夏津县林地里购买了一批树木。2021年2月26日至3月1日,被告人王X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即雇佣张X、纪X、齐X对西XX西北角林地里的杨树进行砍伐。经鉴定,王X雇人滥伐杨树60棵,材积为13.3568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王X补办了《林木采伐许可证》。

2021年3月1日案发后四被告人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杨X1、张X、杨X2、杨X3、于X1、于X2、于X3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X、张X、纪X、齐X的供述和辩解,夏津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夏津县林业发展中心林木材积鉴定书鉴定意见,现场勘查、检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张X、纪X、齐X因疏忽大意,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王X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予依法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四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本案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王X有行政违法记录,可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关于“四被告人属自首,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适用缓刑。据此,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张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纪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齐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魏书新律师,从2000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有四年的法院工作经验,夏津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德州
  • 执业单位: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420********5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