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原告(化名:张华)与被告某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案,由魏书新律师代理原告张华提起诉讼。张华自2003年3月21日入职某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后因公司搬迁及工作调动,一直在纺织公司工作至2023年11月。张华在工作期间遭遇了工资拖欠、无故扣款、加班费未支付以及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缴纳不全等问题。因此,张华请求解除与纺织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纺织公司补发拖欠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加班费。
判决结果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
解除张华与纺织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纺织公司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华经济补偿金154,494.88元,并返还扣款11,561元;
驳回张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包括劳动合同的解除、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拖欠工资及加班费的补发等。魏书新律师通过详细梳理案件事实、收集证据,成功证明了张华的入职时间、纺织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张华的工资发放情况等关键事实。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持了张华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并判决纺织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及返还扣款。
律师点评
魏书新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高效的案件处理能力。律师指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魏书新律师成功为张华争取到了应得的经济补偿和扣款返还,维护了张华的合法权益。
隐藏当事人信息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中原告张华及被告纺织公司均为化名。实际案件中,魏书新律师代理的原告姓名、被告公司名称等敏感信息均已做脱敏处理,以确保案件信息的安全和当事人的隐私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