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中
移动华律
网站导航
魏书新律师
魏书新律师
山东-德州专职律师执业4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物权确认纠纷案(二审判决)

发布者:魏书新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29日 23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魏书新律师在本案中代表被上诉人李华(化名),处理一起物权确认纠纷。李华自2006年起居住在夏津县某小区南楼东单元302室,并以李成(化名)的名义偿还房贷。李华请求确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并要求李成及徐兴华(化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李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其为房屋的合法所有者,李华应为租客,并要求李华赔偿损失并搬离房屋。


判决结果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李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确认夏津县某小区2号楼1单元XX室所有权归李华所有。

李华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李成垫付的房屋贷款19,745.72元,之后李成和徐兴华需配合李华办理过户手续。

驳回李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魏书新律师在本案中的主要辩护策略包括:


证明李华自2006年起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并一直居住在该房屋,以李成的名义偿还房贷。

利用徐兴华的证词,证明房屋的实际买卖关系和李华的居住事实。

提供李华支付的房贷记录、电费账单、燃气合同等证据,证明其为房屋的实际权利人。

反驳李成关于租赁关系的主张,指出其缺乏租赁合同和相关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主张李华为房屋的真实权利人。

律师点评

魏书新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法律分析能力和诉讼技巧。律师通过细致的证据收集和有力的法律论证,成功地维护了李华的物权,确保了其对房屋的合法所有权。此外,律师还巧妙地利用了被告徐兴华的证词,为李华的主张提供了有力支持。最终,法院的判决支持了李华的大部分诉讼请求,体现了律师在物权确认纠纷案件中的专业价值。


隐藏当事人信息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中原告李华、被告李成及徐兴华均为化名。实际案件中,魏书新律师代理的当事人姓名等敏感信息均已做脱敏处理,以确保案件信息的安全和当事人的隐私权益。


魏书新律师,从2000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有四年的法院工作经验,夏津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德州
  • 执业单位: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420********5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