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魏书新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29日 23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魏书新律师在本案中代表被上诉人李华(化名),处理一起物权确认纠纷。李华自2006年起居住在夏津县某小区南楼东单元302室,并以李成(化名)的名义偿还房贷。李华请求确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并要求李成及徐兴华(化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李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其为房屋的合法所有者,李华应为租客,并要求李华赔偿损失并搬离房屋。
判决结果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李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确认夏津县某小区2号楼1单元XX室所有权归李华所有。
李华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李成垫付的房屋贷款19,745.72元,之后李成和徐兴华需配合李华办理过户手续。
驳回李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魏书新律师在本案中的主要辩护策略包括:
证明李华自2006年起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并一直居住在该房屋,以李成的名义偿还房贷。
利用徐兴华的证词,证明房屋的实际买卖关系和李华的居住事实。
提供李华支付的房贷记录、电费账单、燃气合同等证据,证明其为房屋的实际权利人。
反驳李成关于租赁关系的主张,指出其缺乏租赁合同和相关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主张李华为房屋的真实权利人。
律师点评
魏书新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法律分析能力和诉讼技巧。律师通过细致的证据收集和有力的法律论证,成功地维护了李华的物权,确保了其对房屋的合法所有权。此外,律师还巧妙地利用了被告徐兴华的证词,为李华的主张提供了有力支持。最终,法院的判决支持了李华的大部分诉讼请求,体现了律师在物权确认纠纷案件中的专业价值。
隐藏当事人信息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中原告李华、被告李成及徐兴华均为化名。实际案件中,魏书新律师代理的当事人姓名等敏感信息均已做脱敏处理,以确保案件信息的安全和当事人的隐私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