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书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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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州专职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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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借款证据,才能在追回借款时争取到自己的合法权益

发布者:魏书新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2日 4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任某,住山东省夏津县。

本律师为原告任某的代理律师。

被告:赵某1,赵某2

原告任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125000元及利息(按月息1分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2.请求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赵某1、赵某2系父子关系,原告经过一个朋友介绍,认识了两被告。因为生意周转,两人向原告借款125000元,第一次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赵某120000元,第二次通过朋友宋某转给被告赵某150000元,第三次通过建设银行转给被告赵某255000元。后期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不还。

被告赵某1、赵某2均未到庭,亦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通过中间人宋某认识,被告赵某1向原告借款并于2020年12月29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月利息为一分。原告于2020年12月26日微信转账给被告赵某120000元,于2020年12月29日通过中间人宋某转给被告赵某150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账给被告赵某255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还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任某与被告赵某1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借条上只有被告赵某1签字,无被告赵某2签字,虽有向被告赵某2的转款记录,但不能视为被告赵某2对本项借款的承认,被告赵某1借条中对宋某的转款数额及向赵某2的转款数额予以认可,故其有向原告偿还借款125000元的义务。本案中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任某有随时向赵某1主张返还借款的权利,赵某1也应随时向任某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双方借款时约定月息为1分,有证人宋某作证,且其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保全保险费,因双方对此没有约定,故对于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原告任某要求被告赵某1偿还借款125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任某借款125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2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偿还完毕止,按照年利率12%计息);

二、驳回原告任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任某对被告赵某2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计1400元,保全费1145元由被告赵某1负担。

魏书新律师,从2000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有四年的法院工作经验,夏津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德州
  • 执业单位: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420********5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