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魏书新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29日 18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魏书新律师在本案中代表原告李华(化名),处理一起物权确认纠纷。李华于2006年从张兴华(化名)开发的小区购买了夏津县某小区南楼东单元302室,并支付了100,000元。张兴华交付了房屋钥匙并允许李华入住。李华一直以李成(化名)的名义偿还房贷,直到2024年2月1日,李成突然自行偿还了剩余贷款,并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李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
确认夏津县某小区2号楼1单元302室所有权归李华所有。
李华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李成垫付的房屋贷款19,745.72元,之后李成和张兴华需在五日内配合李华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
驳回李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李成和张兴华负担。
案件分析
魏书新律师在本案中的主要辩护策略包括:
提供李华支付购房款、偿还房贷的证据,证明李华是房屋的实际权利人。
利用张兴华的证词,证明房屋的买卖事实和李华的居住情况。
通过邻居的证词,证明李华长期居住在涉案房屋并承担相关费用。
反驳李成关于租赁关系的主张,指出其缺乏相关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主张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李华应为真实权利人。
律师点评
魏书新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出色的诉讼技巧。律师通过收集和整理关键证据,成功证明了李华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此外,律师还巧妙地利用了被告张兴华的证词,为李华的主张提供了有力支持。最终,法院的判决支持了李华的大部分诉讼请求,体现了律师在物权确认纠纷案件中的专业价值。
隐藏当事人信息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中原告李华、被告李成及张兴华均为化名。实际案件中,魏书新律师代理的当事人姓名等敏感信息均已做脱敏处理,以确保案件信息的安全和当事人的隐私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