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大利刑事律师
姚大利刑事律师
河北-唐山专职律师执业5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田某强奸案,二审发回重审

发布者:姚大利刑事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8日 9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日前,本律担任田某涉嫌强奸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提出一审法院判定田某构成强奸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提出田某无罪意见,最终法院做出终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法律意见

一、韩某具有性防卫能力,其系自愿与田某发生性关系,田某并未采取任何强迫手段。

根据韩某母亲闫某在2021年8月17日的笔录,韩某在2018年嫁给了范某,但因为韩某见到到范某的就抓他,导致两人在2020年分开。辩护人认为,按照日常经验法则,在韩某嫁给范某的两年时间内,两性生活是婚姻的重要组成部分,范某应该会和韩某发生性关系,但韩某目前还是处女。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韩某不喜欢范某,范某在与韩某发生性关系时,韩某是拒绝的,是能够成功反抗的,并且大概率是能够多次成功反抗的,用其母亲的话说,就是见到范某就抓他,韩某未让范某得逞,即韩某具有性防卫能力。

韩某与田某的微信聊天显示二人之间的对话并无异常,其让田某称呼其老婆,并且急切想和田某见面,发生性关系的地点在车内,田某带着避孕套,体位为女上男下,都能证明田某并未采取任何暴力行为,韩某是喜欢田某的,并未抓田某,其行为是配合而非反抗。

性防卫能力包括意志防卫能力和行为防卫能力两种,那么无性防卫能力自然也包括无意志防卫能力和无行为防卫能力。无行为防卫能力是指韩某被麻醉等多种情况,而无意志防卫能力是指韩某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其陈述可能无法准确说出与田某发生性行为有无违背其意愿。但,从韩某在侦查机关的陈述以及在案证据看,韩某的语言表达能力不差,具有一定的意志控制能力。

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实田某并未采取任何强迫手段,韩某系自愿并主动与田某发生性关系,并且韩某具有性自我防卫能力。

二、辩护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但一审法院在鉴定人未出庭的情况下采信冀医一院司鉴[2021]精鉴字第2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错误。

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做出冀医一院司鉴[2021]精鉴字第2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与在案事实互相矛盾,该鉴定意见并不能肯定韩某丧失意志控制能力,也就无证据证明韩某无意志控制能力。该司法鉴定意见在在第四部分鉴定过程中,韩某的母亲现场提供信息,但该信息信息未经未经庭审质证,不具有真实性;该司法鉴定在第五分析说明部分的疾病学诊断引用了案卷材料韩某母亲的证言,但该证言并未经过庭审质证,也不具有真实性。同时,认定韩某不能参加社会劳动没有任何依据。因此,评定韩某案发时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不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

该司法鉴定在第五分析说明部分的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引用了案卷材料中韩某的供述,但该供述并未经过庭审质证,而韩某系主动并且愿意和田某发生性关系,并未受到强暴,更不能得出其遭受他人强暴时不知反抗、自我保护及向他人求助的结论。同时,认定韩某不能参加工作,日常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没有任何依据。另,根据《精神障碍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指南》4.4规定,辨认能力损害程度的判断应该从8各方面进行评估,但该司法鉴定意见并未依照此规定执行。因此,评定韩某案发时无性自我防卫能力不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

该司法鉴定的邻居姜某某在笔录中供述......,村干部陈某某在笔录中供述......,但是在案证据中并没有这两份笔录,鉴定意见不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

辩护人认为,该鉴定意见不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不应予以采信,应该重新进行鉴定。

三、田某并不知道韩某为智障患者。

田某与韩某仅在2021年5月6日通过微信聊天认识,且在下午17点其与韩某见面,在5月7日零时许,韩某主动要求与田某发生性关系,也就是说田某与韩某从见面到发生性关系仅仅7个小时。

韩某会用微信、快手,能刷碗、拖地、会做饭、炒菜,基本生活能够自理,并且嫁过人后又分手,有一定的意志和自我控制能力;同时,作为30多岁的单身青年田某来说,当天相亲失败,正好找到一个能谈得来的另一半,实属不易,俗话说“谈恋爱的人都是傻子”

根据现有证据韩某田某交往的过程中,并没有表现出异于常人的行为;根据对田某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显示,田某只是认为韩某有些不正常,反复说一句话,觉得韩某受了刺激,可能是年龄大了,着急嫁人才有这样的表现,并不必然认定韩某存在精神疾病相反,田某韩某交往的过程中,田某作为成年男子,与女性谈恋爱前,如发现对象有些不正常,说话重复,受过刺激,着急嫁人”的表征时,必须先对其进行精神鉴定正常与否后,方能与之谈恋爱,这样强加给田某的注意义务,是不公平的“法律不强人所难因此,我们不能用精神病医生的专业角度眼光,来要求田某拥有同样的注意义务。

辩护人认为,田某认为韩某能够正常沟通交朋友,并不明知被害人韩某为智障患者。

四、田某不具有奸淫韩某的目的,只是想和韩某交朋友处对象。

根据第一次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显示:在19时07分田某供述,和韩某交往后,确实想和韩某结婚,想娶韩某;在19时13分田某供述,我感觉我这个岁数找到韩某这样的,她死心塌地地跟着我,我没有遗憾了。

田某当天相亲失败,正好韩某主动联系田某想交朋友,田某作为一个30多岁的大龄剩男,只是想和韩某交朋友、处对象,并且奔着结婚去的,情到之处与韩某发生性关系也是人之常情。

辩护人认为,按照日常经验法则,如果田某只是想强奸韩某,其不会在第二天与韩某发生性关系之后还带着韩某去买东西,田某会在强奸目的达到之后会溜之大吉,不会坐等警察将其抓现行。

四、被告人田某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民法典》1051条的规定,删除了原《婚姻法》第10条规定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即智障女也可以正常的交朋友、结婚。本案中,根据韩某母亲闫某的笔录,韩某在2018年嫁给了范某,只因为韩某见到范某的就抓他,导致二人在2020年两人分开,韩某仍旧保持处女之身。也就是说,闫某明知道韩某是智障,仍将其嫁给范某,因为韩某不喜欢范某,见到范某就抓他,导致范某未能和韩某发生性关系。那么,按照公诉机关对指控田某犯强奸罪的逻辑,韩某的母亲与范某是不是也涉嫌强奸罪的共犯呢?显然不能。在法治进一步完善的今天,我们更没有理由将田某的行为视为犯罪处理。

辩护人认为,田某以交朋友结婚为目的进而韩某交往进而发生性行为,不具有刑法上的社会危害性,不构成刑事犯罪

五、现有证据不能排除闫某等人对田某进行威胁勒索的违法犯罪行为。

韩某的通话、微信聊天记录并未调取,其在与田某5月6日下午17时至5月7日零时止的时间段内的视频录像亦未调取,其是否与家人联系目前不能确定。同时,根据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其母亲闫某等人对田某进行敲诈勒索的合理怀疑。

综上,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田某并不明知韩某为智障患者,主观上不具有强奸韩某的故意,也不具有强奸韩某的目的,其只是想和韩某谈朋友处对象,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恳请贵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判决田某无罪。

姚大利律师执业于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具有10年检察官工作经历,在职期间办理过大量刑事案件,其中不乏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积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唐山
  • 执业单位: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3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公司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