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姚大利刑事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04日 7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撤销案件申请书
(胡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
申请人:姚大利,系犯罪嫌疑人胡某之辩护人。
申请事项:
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胡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一案予以撤销立案侦查。
申请事实与理由:
胡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该依法认定其无罪。
一、天津军鑫有韩国公司“秀权子:MqdigitalCo.,Ltd”(以下简称“韩国挪客”)商标的授权委托书,“韩国挪客”公司在韩国对涉案注册商标有所有权,本案属于涉外商标代加工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韩国挪客”公司在韩国对涉案注册商标有所有权,本案属于涉外商标代加工,涉案产品均要出口到韩国,不进入中国市场,其在产品上贴附的商标不会在中国境内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故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同时,因全部产品均不进入中国市场销售,不会在中国境内产生损害后果,故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二、涉案商标系被不慎误用,胡某不具有假冒注册商标的主观故意。
天津森达与天津军鑫签订涉案合同,胡某只是负责前期对接工作。
同时,浙江挪客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挪客”)至少在2023年9月16日以“韩国挪客”商标为LOGO标志给天津森达下达“生产工艺单”,指示天津森达使用“韩国挪客”商标“,正是因浙江挪客混用“浙江挪客”商标与“韩国挪客”商标,导致其在吊牌、扣件上使用“韩国挪客”商标,而在涉案帐篷、包装箱体上不慎误用浙江挪客商标的法律后果。因此,天津森达使用涉案注册商标具备一定合同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胡某具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主观故意,同时结合浙江挪客指示天津森达混用“浙江挪客”商标与“韩国挪客”商标等事实和因素,其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涉案商标至多属于其与浙江挪客之间关于商标侵权的民事争议,不能认定胡某已经达到刑法所要求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所应达到的主观故意标准。
三、涉案商标“与浙江挪客的注册商标“不属于相同商标,普通公众也不会误认为是相同商标,虽然可能认为喷有的产品来源于浙江挪客,但属于近似商标。
《刑法》第一百一十三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010号)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四)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五)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无差别的;
(六)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因此,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犯罪对象是与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而不是近似的商标。也就是说,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进行理解时,必须从普通公众在正常消费情况下,是否有可能因假冒行为被误导,从而信以为真是同一商标,进而误购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个层面进行实质判断。假冒注册商标罪对犯罪对象做了严格的限制,并且专门作出了明确的司法解释。刑法意义上的“相同商标”包括“与注册商标完全相同”和“视觉上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后者中该两个构成要件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尤其应重视“视觉上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的判定,以免造成刑罚的不当扩张。
本案中,涉案帐篷使用的商标为与浙江挪客的注册商标“并不相同,普通民众不会被误导认为是相同商标。当然,不可否认的是,该行为可能会使普通公众认为标有的帐篷与浙江挪客存在特定联系,但引起误认的对象是产品,而不是商标本身,其行为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商标的侵权行为,但不属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中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刑事犯罪行为。
四、退一万步讲,即使认定天津森达使用浙江挪客的注册商标,但因其为浙江挪客代加工过涉案商标的帐篷,涉案产品与正品无有差异,则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因浙江挪客委托过天津森达为其加工注册商标的帐篷,后浙江挪客违约导致天津森达尚存“正品尾货”若干件,涉案帐篷产品与正品牌帐篷在功能、外观等方面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则不足以影响使用该商品的消费者对注册商标的认同。
因此,天津森达在涉案帐篷上使用浙江挪客的注册商标,不属于刑法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至多属于其与浙江挪客之间关于商标侵权的民事争议。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胡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认定其无罪,恳请贵局对胡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一案撤销立案侦查。
最终,公安机关以没有犯罪事实解除取保,胡某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