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姚大利刑事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04日 8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申请人:姚大利,系犯罪嫌疑人李某之辩护人。
申请事项:
申请贵院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不予批准逮捕。
一、申请事实与理由:
(一)定罪部分:犯罪嫌疑人李某并不明知涉案钱款为犯罪所得,其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辩护人通过会见李某,其与同案犯商量好,为同案犯开办游戏公司、抖音直播进行避税而将本人银行卡借其使用,进而赚取佣金。故,李某在并不明知涉案钱款是诈骗所得的情况下,将银行卡的中4.98万元取出,其余2.5万元因冻结并·未取出。
因此,李某主观上并不明知涉嫌钱款为犯罪所得,认定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退一万步讲,即使贵院认定李某明知可能涉案钱款为犯罪所得,进而认定李某主观上“应该知道”,但其主观恶性不深,量刑上亦可以从轻处罚。
(二)量刑部分:李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1、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李某系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银行卡内资金有问题告知在现场等待接受调查,其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在原地等待公安机关抓获且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2、《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犯罪嫌疑人李某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行为、承认指控的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可以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构成要件,可以对其从宽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李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同时,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社会危险性包括:(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逃跑的。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并不存在上述社会危险性。
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涉嫌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涉案金额为4.98万元,属于第一档量刑,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综合本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实际刑期可以在1年以内,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1、犯罪嫌疑人不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李某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较小,取保候审期间不会实施新的犯罪。
2、犯罪嫌疑人并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李某一直遵纪守法,拥护党和国家政策,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3、犯罪嫌疑人无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本案相关证据已经收集、固定,李某不可能妨害侦查,对其取保候审也不会有任何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的意图或行为。
4、犯罪嫌疑人无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李某愿意对被害人进行相应赔偿,其不会对被害人实施打击报复。
5、犯罪嫌疑人无自杀或逃跑可能:李某情况稳定,愿意配合司法机关进行调查,所以绝不可能自杀或逃跑。
三、关于本案的其他情节:李某及其近亲属愿意提供担保。
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犯罪嫌疑人李某及其近亲属愿意依法交纳保证金、提供保证人或者其他力所能及的保证。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对李某不予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