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大利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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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二审改判,定罪免除

发布者:姚大利刑事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09日 10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 (原审被告人)赵XX,男,汉族,2000年10月 17 日出生于河北省武邑县桥头镇新XX,中专文化,农民,住本村,。2022年7月2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武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2月6日被武邑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武邑县看守所。

辩护人姚XX,天津XX律师。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审理由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XX被控故意伤害一案,于2023年3月15日作出(2023)冀1122刑初1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赵X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邓XX、书记员张XX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赵XX及其辩护人姚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22年6月6日晚,被告人赵XX及肖XX等人在武邑县桥头镇王桥头村赵XX的厂房内参加徐X的婚宴。因徐X酒后闹事,肖XX摁住徐X进行劝阻。被告人赵XX见状上前拳打肖XX面部,将其打倒在地。经法医鉴定,肖XX左侧鼻骨、上领骨额突骨折,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赵XX经传唤到案,其家属已赔偿了肖前拳打肖XX面部,将其打倒在地。经法医鉴定,肖XX左侧鼻骨、上领骨额突骨折,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赵XX经传唤到案,其家属已赔偿了肖XX损失并取得谅解。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肖XX陈述,证人王XX、薛XX、赵XX、赵XX、赵XX、戚XX、刘XX、王XX、赵XX、赵XX证言,现场监控视频,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刑事和解协议书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1、被害人肖XX陈述,在摁着徐X的时候,突然有人拳打我的面部,我被打后仰摔倒在地。等起来看见在东墙处有一男子摁着一个小伙子,我以为这小伙子打的我就上前要打他,他站起来抡拳要打我,被别人拉开。第二天检查发现鼻骨骨折。2、证人薛XX证实,肖XX从身后抱着徐X往屋内抬他的时候,从我身后上来一个小伙子一把把我推开,对着肖XX面部打了一拳,把肖XX打倒在地,从门口台阶滚下来,我就拉打肖XX的小伙子。肖XX起来后想打那个小伙子,旁人就拉着肖XX不让打,后来听说那小伙子叫小X

3、证人赵XX证实,在肖XX摁着徐X时,肖XX突然后仰摔倒,薛XX将肖XX跟前的赵XX往东拽,我和徐XX上前拉架。肖XX起身往赵XX那里走,说“你他妈的揍我”,我就赶紧拦着肖XX不让打架。晚上看见肖XX眼部受伤,薛XX嘴角破了,赵XX手上、面部有血。后来看监控,打完架后赵XX去酒桌拿酒瓶子了

4、证人戚XX证实,肖XX摁着徐X时,有个小伙子用拳头打了肖XX面部,肖XX被打后仰摔倒在地面部朝上。有个男的拽着打肖XX的小伙子往东走。肖XX起来后要揍那个小伙子,我就赶紧上前拦着,把肖XX推出门外。

5、证人刘XX证实,肖XX压在徐X身上,从北边来了一个小伙子,到肖XX跟前后就一拳把肖XX打倒在地,薛XX就往东拽这小伙子,把他给拽倒了,赵XX就拉着肖XX和薛XX到大门口,后来听说那个小伙子叫小X,新营村的,第二天听说肖XX鼻子歪了,眼部受伤。

6、证人王XX证实,肖XX把徐X摁倒了,这时过来一个戴眼镜的小伙子,拳打肖XX的面部以下,把肖XX打倒在地,肖XX起来后想打那个小伙子,被旁人拉开,还有一个男子把那个小伙子拉倒,肖XX和那个小伙子再没打起来。后来那小伙子从桌上抄起酒瓶子,把瓶身摔掉想找肖XX打架,人们拉住没打起来,听说那个小伙子叫小X,带着眼镜,当时没看见肖XX有明伤,也没流血。

7、证人赵XX证实,薛XX和肖XX拽徐X时,一个穿蓝体恤的小伙子打了肖XX脸部一拳,肖XX躺在地上,薛XX拉打大虎的小伙子,有人用拳头打了薛XX嘴上一拳,当时就出血了,薛XX和肖XX都没有还手,肖XX眼睛鼻子有伤,知道打大虎的小伙子是新营的。

8、证人赵XX证实,在大门口外路上聊天的时候,院里打起来了,回院里的时候看见赵XX手背上有伤,第二天听赵XX说,赵XX和肖XX打架了。

9、证人王XX证实,肖XX、薛XX抬徐X到门口的时候有个小伙子从肖XX右侧靠后的位置冲上去,推了薛XX一把,随后就看到肖XX向后倒在地上,薛XX就把这小伙子拉倒了,肖XX起来后,想找这小伙子打架被人拉开,我看到肖XX鼻孔流血,眼底出血,回家后发现肖XX鼻子歪了,赵XX说打大虎是新营村的叫小X。当时我在小X斜后方,小X打大虎的过程正好看不到,只看到小X把薛XX推开后,有一个抡右胳膊的动作,随后大虎倒在地上了,小X带着眼镜。

10、证人赵XX证实,肖XX顺势骑在徐X身上,我后来往徐X倒地的位置走,看到肖XX向后倒在地上,后来我进西屋安顿徐X,出来后看到大人们拦着肖XX,把他拽到大门口东,我们这群小孩把赵XX拦在第一个桌子边。肖XX在门外冲赵XX骂街,赵XX拿了一个啤酒瓶,瓶身摔掉,想找肖XX打架被我们拦着,我意识到可能是他两个人打架了,赵XX手背流血了。11、证人赵XX证实,报警的男子开始打徐X,赵XX看到后就过去打架,报警男子就把赵XX摁倒在地殴打,后被人拉开。12、被告人赵XX的多次供述,(1) 看到徐X被人按倒,我就把左胳膊伸到按徐X的男的两只胳膊中间,用胳膊顶他的胸部把他顶开,他就坐在地上,他起来后就打了我头部右侧,把我眼镜打掉,随后他用胳膊锁我脖子把我摔倒。(2) 徐X被一个男的摁在地上,我以为他在打徐X,就将旁边一个男的挤开到了徐X跟前,用左胳膊伸到徐X和摁他的男的之间去挺开那男的的胸口将他推倒后仰。那个被我挤开的男的用胳膊勒着我的脖子往东拽走了两三步将我摔倒在地。有人过来打了我一拳,将我眼镜打掉。我起身后想抢拳头去打打我的人,被别人拦着。有人说我不是,我就拿个酒瓶子想去吓唬打我的人,没过去就被别人拉开了。不清楚是谁打我一拳,想的是摁着我的那个人打的我。挺开摁徐X的男的,意思是用胳膊朝我前方挥出去,胳膊打在那男的胸部将他推出去,他身子往后仰,屁股着地,面部朝上。 (3)肖XX两手按着徐X的两个肩膀,我顺手把左手伸到肖XX和徐X中间,下子把肖XX推开了,随后我被人锁住脖子摔倒在地,我起身想找摔我的人,他把我眼镜打掉,肖XX冲我过来要找我打架被周围人拉住,谁也没打到谁。后来我在桌上找了一个酒瓶子把瓶底摔掉,想吓唬肖XX,后被别人拉开。因为肖XX摁了徐X,我用左手和左前臂推的肖XX胸部把他推倒,没有拳打肖XX面部,不知道肖XX鼻面部伤怎么造成。(4) 看见徐X被肖XX摁着胳膊和胸部,认为徐X受欺负,就上去拽开肖XX胳膊,把他推开,随后一挥胳膊打到肖XX的鼻子上,随后我被人摔倒。(5)肖XX骑在徐X身上,我用左胳膊把肖XX推开碰到肖XX鼻子肖XX就坐在地上,我随后被人摔倒在地,记不清有没有挥拳击打肖XX面部,只记得起来后有挥拳的动作,可能碰到别人胳膊了,赔偿是我父亲办的,不是我的意思。 (6) 审查卷中供述:有人摁着徐X胳膊,薛XX在徐X西北,我把薛XX挤开,面朝南,左胳膊伸到肖XX胳膊下面一挺,胳膊应该碰到肖XX身上,但没碰到面部,然后肖XX坐在地上。后我被薛XX锁着脖子摔倒在地,薛XX打了我头部一拳,把我眼镜打掉,我起来后想打刚才打我的人,往前挥了一拳打到一人胳膊上,具体是谁不清楚,但不是肖XX,后我找了一个酒瓶子,往地上一摔想吓唬一下,后被朋友拉走。我没有挥拳或用其他方式打肖XX面部,之前笔录说胳膊碰到肖XX鼻子,是民警教我这样说的,我说的是推开肖XX了,胳膊没有上挑碰到肖XX鼻子。(7) 庭审中供述:我认为肖XX不是简单的拦徐X,他把徐X摁在地上用手掐,我过去把他俩拉开,肖XX想打我,但双方没有接触,都被拉开了,我只是拉开他们,并没有打肖XX,我认为我没有犯罪行为。

13、现场监控视频证实现场情况,因拍摄角度及清晰度问题,不能看到肖XX被何人打伤,但肖XX只有在面对赵XX时有明

显的倒地动作,其余时间未出现此类反应。14、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证实,被害人肖XX左侧鼻骨上领骨额突骨折,属轻伤二级。辨认笔录证实,肖XX、王XX、刘XX、戚XX、薛XX均对被告人赵XX照片进行了辨认。到案经过及协议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赵XX系传唤到案,家属已赔偿肖XX并取得谅解。

综合以上证据可以看出,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被告人赵XX部分供述及现场视频等证据能证实赵XX拳打肖XX面部的事实,证人薛XX、赵XX、戚XX、刘XX、王XX均证实看到赵XX拳打肖XX面部,将其打倒。王XX虽未看到赵XX拳打肖XX,但看到赵XX推开薛XX后有挥胳膊的动作,赵XX证实现场仅有赵XX和肖XX打架,以上证言与被害人肖XX陈述及现场视频能相互印证。

由于在场人所处位置、角度及参与情况不同,每个人叙述的冲突过程有细微不同之处,甚至每个人在不同时间的叙事细节亦有变化,但综合以上证据应当确认,肖XX确实被一小伙子拳打倒地,再未受到其他伤害,冲突的中心现场中徐X、薛XX均未拳打肖XX,而据众人证明的冲突过程,上前拳打肖XX,被薛XX摔倒后拿酒瓶逞强的是同一人即被告人赵XX。据多人证明的徐X酒后闹事的情况,徐X当时已酒醉失控,已不能证明事件经过。据此,在没有徐X证言的情况下可以确定伤害肖XX的即打菜,以上证言与被害人肖XX陈述及现场视频能相互的

由于在场人所处位置、角度及参与情况不同,每个人证。述的冲突过程有细微不同之处,甚至每个人在不同时间的第事细节亦有变化,但综合以上证据应当确认,肖XX确实一小伙子拳打倒地,再未受到其他伤害,冲突的中心现场中徐X、薛XX均未拳打肖XX,而据众人证明的冲突过程上前拳打肖XX,被薛XX摔倒后拿酒瓶逞强的是同一人即被告人赵XX。据多人证明的徐X酒后闹事的情况,徐X当时已酒醉失控,已不能证明事件经过。据此,在没有徐X证言的情况下可以确定伤害肖XX的即被告人赵XX。而赵XX称看到徐X被欺负只是将肖XX拉开,显然不仅仅是淡化冲突的强度,而是否认拳打肖XX致其受伤的基本事实,不应采信。

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XX拳打肖XX致其轻悦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庭审中,被告人赵XX拒不供认主要犯罪事实,没有认罪悔罪表现。被告人赵XX经传唤到案,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作为从轻处罚情节考虑。鉴于被告人赵XX对赔偿肖XX存有异议,可以上从轻的幅度与其自愿赔偿对方损失的应有一定区别。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以被告人赵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上诉人赵XX的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意见:1.一审法认定赵XX拳打被害人证据不足,即便是赵XX造成被害,受伤,也是误伤。2.赵XX与被害人互不认识,事出有因赵XX主观恶性不深,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要求对其减轻处罚,定罪免处。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 6 日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XX及肖XX等人在武邑县桥头镇王桥头村赵XX的房内参加赵XX儿子徐X的婚宴。因徐X酒后闹事,肖XX摁住徐X进行劝阻。赵XX见状上前拳打肖XX面部,将肖XX打倒在地。经法医鉴定,肖XX左侧鼻骨、上领骨额突骨折,属轻伤二级。

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赵XX当庭认罪悔罪,并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7万元,赵XX和被害人肖XX双方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并签署和解协议书。赵XX供认自己所犯罪行,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真诚悔罪,被害人肖XX对赵XX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依法对赵XX从宽或免除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肖XX的陈述;证人薛XX、赵XX、戚XX、刘XX、王XX、赵XX、赵XX、王XX、赵XX、赵XX的证言;被告人赵XX的供述;现场监控视频;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刑事和解协议书及谅解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经一、二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

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由于上诉人赵XX在二审审理期间自愿认罪悔罪,赵XX与被害人肖XX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肖XX对其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其从宽或免除处罚。根据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法律规定,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综合分析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上诉人赵XX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姚大利律师执业于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具有10年检察官工作经历,在职期间办理过大量刑事案件,其中不乏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积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唐山
  • 执业单位: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3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公司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