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姚大利刑事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18日 18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彭X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受彭X的委托,北京XX指派姚XX律师担任彭X的辩护律师,依法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天津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认为东方XX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给予XX公司工作人员吴X、潘X的钱款,彭X作为责任人员,涉嫌对非国家人员行贿罪。辩护人查阅了全部案卷,依照事实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对彭X不起诉。具体不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第一部分,关于定罪:犯罪嫌疑人彭X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一、主观方面,彭X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是为了维护和XXX正常的业务关系,才同意安X给予XXX工作人员吴X、潘X钱款。
案卷XXX吴X笔录记载:问:虚报高价从中收取好处费是谁的主意?是你、潘X还是货代公司提出的?答:不是我提出的,我只是业务员级别太低,具体是谁我不清楚,反正就这么操作的。问:上述你讲的,你是否能提供相应证据?答;我没有书面证据,只是凭多年的工作经验推定的。也就是说,吴X并不知道具体是谁提议从虚高报价中提取好处费,完全靠靠工作经验推定,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不足以采信。
案卷3P14、27吴X笔录记载:问:东方XX和货代公司为什么要向你支付这么多的好处费?答:因为虚报价格是潘X和货代公司相互勾结的行为,我作为报价的第一道审核关口,给我好处费也是为了堵我的嘴,不要我乱讲,如果报价有问题,我可以及时发现汇报。也就说,吴X个人供述潘X与货代公司互相勾结进行虚报价格系孤证,不足以采信。同时,并无书面证据证明东方XX存在虚报价格的情况。
案卷3P63潘X笔录记载:问:东方XX和货代公司为什么要给你支付这些好处费?答:在XX公司和东方XX、货代公司做业务期间,业务员吴X是直接经办人,我是她的上级,我签字是其中一个审批环节,他们是想通过给我好处费来继续维护和我们公司的货代业务。也就是说,潘X认为东方XX只是为了维护和XXX的货代业务,并不是为了不正当的利益才给予其钱款。
案卷2P133-134彭X笔录记载:问:你为什么要给吴X、潘X好处费?答:因为吴X负责XX公司对外业务的询价、接受报价的工作,潘X是吴X的领导,之所以给他们支付好处费,主要目的就是维系关系,XX公司将来有业务的时侯能想起我们公司。问:你每次给吴X的好处费的数额是按照与XX公司货代业务的什么比例确定的?答:具体按照什么比例确定的我不清楚,都是安X和吴X具体谈的,但是给吴X的好处费最高不会超过公司总利润的50%,要不然公司就赔钱。也就是说,彭X同意安X给予潘X、吴X的钱款是东方XX的合理利润,其目的是能够与XXX有正常的业务来往,而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案卷2P146-147安X笔录记载:问:你公司为什么要给吴X、潘X好处费?答:因为吴X负责费科技公司对外业务的询价、接受报价的工作,潘X是吴X的领导。吴X在业务刚开始做的时候一直是旁敲侧击的和我要好处费,之后不久就直接向我们所要好处费了,为了维系和客户之间的关系,我们公司就答应在业务完成结算后,从公司的利润当中抽取一定比例给他作为好处费,个别业务也存在不挣钱的情况,我们就没有从中抽取好处费给他们,给潘X的好处费也是吴X提出来的,吴X说他上面有潘X这个领导,都是一个部门的,也不能落下,所以我们就按照吴X的要求联系潘X,想给他点钱作为答谢,但是潘X一开始是拒绝的,可能是转账有风险,经过几次之后,他提出可以用现金的方式,所以我们才一次性取了15万元现金给他。问:你每次给吴X的好处费的数额是按照与XX公司货代业务的什么比例确定的?答:没有具体的比例,但是给吴X的好处费一般最高不会过全司总利润的50%,这个要等到XX公司最后结算之后再确定,有的业务有可能一开始报价的时候是按照挣钱的报的,但是做下来可能还赔钱,赔钱肯定就不会给吴X了,我们公司给吴X的钱公司也上税了,所以存在转账给吴X的钱不是整数。也就说,吴X、潘X主动向安X进行索贿,彭X同意安X给予潘X、吴X的钱款是东方XX的合理利润,东方XX如果没有利润则不会给予潘X、吴X钱款,其目的只是能够与XXX有正常的业务来往,而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辩护人认为,彭X只是为了维护和XXX正常的业务关系,而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才同意安X给予吴X、潘X的钱款。
二、客观方面,东方XX和XXX之间是完全符合市场规律的正常业务关系,其所得收益均为合理、合法收益。
(一)吴X笔录中所说的东方XX虚高报价不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不足以采信。
案卷3P41吴X笔录记载:问:报价虚高多少?答:我不清楚,我是到案后才知道有这个情况;问:既然是虚高价格,如何保障这两家公司的竟标报价是最低的?答:按照当时的向我们报价的所有货代公司出价比较和当时的市场价格看,这两公司的价格的竟标价格确实是最低的,如果不是最低,也会要求他们修改,否则达不到入围条件,虚高价格那部分,按照我的推断他们是通过虚增分项或者虛报单项价格的方式虚报高价,这也是大部分货代公司的操作。也就是说,东方XX的报价只有是在最低的的情况下才能入围,既然是最低报价,何来虚高报价?吴X是在到案后完全靠猜测、推断东方XX存在虚高报价的情况,无书证予以证明,不足以采信。
案卷XXX吴X笔录记载以我多年所了解到比如说装箱费里会增加加固费,而实际情况是,装箱根本不需要加固,或者加固不需要那么多.....;问:上述你讲的,你是否能提供相应证据?答;我没有书面证据,只是凭多年的工作经验推定的。也就是说,吴X所说的虚报单项价格、虚增分项,都是吴X根据经验推断的,无书证予以证明,不足以采信。
案卷3P59、62潘X笔录记载:问:东方XX和货代公司给XX公司的报价是否存在虚报高价的情况?答:我不太清楚,所有价格都是吴X报上来我看到的,因为我把主要精力都放在了海外销售,你们可以到XX公司调取我的出差记录,我很大一部分时间都在外出差,我也不了解货代业务的市场价格;问:在你担任公司海外营销副总监的时期,是否有新的货代公司进入你公司的货运代理系统?答:有过一家,是在2019年年底的时候,公司发现东方XX、货代公司提供的报价偏高,所以让我找一家新的货代公司重新报价,公司的具体名称我不记得了。也就是说,潘X并不清楚东方XX是否存在虚报高价的情况,其发现东方XX等货运公司报价偏高,就找新的货代公司重新报价,也不可能存在虚高报价的情况。
案卷2P134彭X笔录记载:问:东方XX与XX公司业务的利润有多少?答:据我了解我们公司的成本加上10%-20%的利润就是我们给XX公司的报价;问:东方XX给XX公司提供的报价是否存在虚报高价的行为?答:不存在,我们是严格按照市场的行情给XX公司报价的,不存在虚报高价的行为.......。也就是说,东方XX均按照成本加上10%-20%的利润的市场价进行报价,不存在虚高报价的情况。
案卷2P147安X笔录记载:问:东方XX与XX公司业务的利润有多少?答:我们公司的成本加上10%-20%的利润就是我们给XX公司的报价;问:东方XX给XX公司提供的报价是否存在虚报高价的行为?答:不存在,我们是严格按照市场的行情给XX公司报价的,不存在虚报高价的行为.......。也就是说,东方XX均按照成本加上10%-20%的利润的市场价进行报价,不存在虚高报价的情况。
辩护人认为,吴X个人主观猜测东方XX存在虚报单项价格、虚增分项的情况,但并无书面证据予以证明,不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不能采信。根据潘X、彭X、安X的供述,其报价均是严格按照市场行情进行报价的,不存在虚高报价的情况。也就说,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东方XX与XXX的合作业务中存在虚高报价的情况,东方XX所得收益均为合理、合法收益。
(二)吴X笔录中所说的其按照主管领导潘X的指示,通知货代公司报送最低价,从而使其作为入选合作单位,不具有真实性、关联性,不足以采信。
案卷3P13吴X笔录记载:.......潘X每次在选择货代公司的时候,都会问我上次是哪个货代公司做的,有时候东方XX连续做了两次,潘X就会选择让货代公司做,如果恰巧这一次双方提供的报价,东方XX还是低于货代公司,那么潘X就会让我通知货代公司压低价格,有时候王X问我压低多少合适,我就会和他讲让他问潘X,之后没多久货代公司就把低于东方XX的报价提供给了我。也就说,吴X供述潘X指使其通知货代公司重新报送最低价从而作为入选合作代理商,仅有吴X一方的供述,系孤证,不足以采信。同时,吴X只是供述货代公司存在重新报低价而入选合作代理商,而东方XX并不存在这种重新报低价而入选的情况。
案卷3P35-36吴X笔录记载:问:你们在选择合作对象进行货物的运输、代理报关业务是否有具体标准?答:按照操作规程,这应该是综合考虑的。但是,一般情况下应该是哪家公司给出的价格低,选择哪家,具体操作时,我是要听主管潘X的决定,潘X选择哪家就报哪家,有时候他选择的那一家可能价格不是最低的,他就会让我私底下和他选择的那家货代公司进把价格压低,比其他公司最低价格要低。此外,他有时也会自己去知会货代公司,只是让我把基础工作做好。总之,决策权还是由潘X说了算;问:为什么要让对方压低价格?答:这样就可以保证潘X想选择的那一家在和其他货代公司比较价格时,价格是最低的,符合操作流程要求,从而入选,这是硬件条件;问:XX公司是否允许将其他公司给出的价格透露其他公司?答:价格具体数字肯定不允许,但是以我的职权范围,提示压价可以,另外潘X是否透露价格,我并不清楚;问:之前你交代,因为潘X是你的直接领导,曾经有过依据潘X的指令,直接告知对方应该压价的具体价格,可有此事?答:因为潘X是我的直接领导,所以我都是按照他的要求做事的,而且虽然有过这种情况,但不多,就几次;潘X指使你向他选择的货代公司透露底价后,该货代公司一般是如何操作的?答:一般两到三天,货代公司会把新的报价报过来,这个报价必然就是这几家货代公司中最低的,然后我走流程再报给潘X审核,没有问题了就让我通过公司0A系统发起审批。也就说,吴X供述潘X指使其通知货代公司重新报送最低价从而作为入选合作代理商,仅有吴X一方的供述,系孤证,并不足以采信。退一步讲,吴X的供述即使是真实的,也未明确是东方XX因重新报了最低价而作为入选企业,不具有关联性。另外,吴X供述“重新报价的次数也不多就几次”,说明货代公司基本上都是按照正常的市场报价而入选,为正常合法的市场交易行为。
案卷3P62潘X笔录记载:首先货代公司必须在资质、服务、付款押款情况、售后情况达到公司标准,经海外营销部门向公司申报同意,才能进入我们公司的货运代理系统。东方XX、货代公司都是我担任海外营销副总监之前就已经进入公司货运代理系统了。也就说,潘X任主管之前,东方XX就已经按照XXX的要求正常进入其货运代理系统。潘X并未供述其指使吴X或者直接通知东方XX重报最低价从而使东方XX入选代理商。
案卷3P91-111、案卷2P120-151安X、彭X笔录显示:安X、彭X均未供述东方XX存在向XXX重新报最低价而作为入选合作代理商的情况。
辩护人认为,吴X所说的其按照主管领导潘X的指示,通知东方XX报送最低价,从而使东方XX作为入选合作单位,不具有真实性、关联性,不能足以采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东方XX存在向XXX重新报送最低价而作为入选合作单位的情况,其均按照XXX的要求正常合理报价,属于正常的市场竞争行为,所得收益均为合理、合法收益。
(三)吴X、潘X是索贿行为,东方XX所得收益均为合理、合法收益,未谋取到不正当利益,不应认为是行贿。
案卷2P146安X笔录记载:问:是吴X、潘X主动提出来索要好处费的吗?答;是吴X、潘X主动提出来。
案卷2P133彭X笔录记载:问:是吴X、潘X主动提出来索要好处费的吗?答:据安X讲是吴X、潘X主动提出来。
辩护人认为,吴X、潘X主动向安X进行索贿,彭X为了维护与XXX的正常业务关系才同意其给予吴X、潘X钱款,所得收益为合理、合法收益,并未谋取到不正当利益,不应该认为是行贿。
第二部分,关于量刑:即使认定彭X涉嫌犯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一)彭X具有自首的情节,在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
彭X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具有自首的情节,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164条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彭X具有自首的情节,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彭X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本次行为属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较小。
彭X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并没有违法犯罪的记录,本次的行为属初犯、偶犯,其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对其从轻处罚能够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综上,辩护人认为结合本案的案情和证据以及彭X的一贯表现,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请求贵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彭X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