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姚大利刑事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06日 7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陈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我担任其辩护人,经过会见当事人、查阅案卷,现有证据并不认定陈某参与非法采矿,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因此,我拟定了不起诉的法律意见并与检察官积极沟通,最终检察院予以采信,对陈某存疑不起诉。
一、陈某与肖某仅仅是法律上的合作关系,其实质是各自经营自己的业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肖某共同经营公司,陈某对肖某做业务的具体情况即不知情,也未参与。
二、陈某对肖某与宁波某公司签订租船合同运输海砂之事既不知情,也未参与。
三、陈某的银行账证显示其未与任何涉案人员存在非法采沙的资金往来,亦能证明陈某对非法采沙既不知情,也未参与。
四、陈某既未与涉嫌买卖海砂的犯罪嫌疑人有交集,也未与负责非法采砂的犯罪嫌疑人有交集,更未与具体实施非法采砂犯罪嫌疑人各采砂船船长以及负责运输海砂的犯罪嫌疑人有过交集,陈某未参与非法采砂的任何行为,其既不知情,也未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