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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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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合伙人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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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法条解读十五)

作者:王艳律师时间:2021年04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15次举报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本律师解读:

     该条主要针对债权转让中一并转让的从权利的问题,我们知道一般的从权利如抵押权都是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否则抵押权一般无法成立,但是在债权转让中,从权利的一并转让无需再另行办理登记。主要为了便利债权人对债权的处置和行使。


王艳律师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法学硕士学历,现任成都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长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3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