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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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合伙人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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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作者:王艳律师时间:2021年09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62次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以上情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呢?

《民法典》(202111日起实施)相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也就说如果合同无效任何一方由此取得的对方财产都应当退还同时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导致合同无效一方还应当赔偿对方造成的损失但如何双方在建立民间借贷合同时都清楚该合同本身为无效合同的则双方都承担责任叠加而已可能就是都不存在赔偿责任

 



王艳律师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法学硕士学历,现任成都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长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3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