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
本律师解读:
本条是对债务清偿抵充的规定。清偿抵充,是指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的债务人,其给付的种类相同,但所提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清偿抵充何种债 务的债法制度。例如,债务人欠银行数宗欠款,设置担保、利息高低各不相同,在其给付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该次清偿应偿还哪笔欠款,就是清偿抵充要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