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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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的分配原则和方法

作者:王艳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573次举报

       在遇到经济形势萎靡的情况下,通常会出现债务人面临多起诉讼的情况,且最后诉讼结果都会走上执行之路。但当遇到被执行人存在多个债权人的情形时,如何进行财产分配,这也是很多当事人在委托律师代理案件时首先考虑的问题。

       对于遇到多个债权人即申请人执行时时无非就是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另外一种情况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这两种不同的情况下,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和分配方式是不同的。

       一、被执行人系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8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获得执行基础的债权人发现,受执行人的财产无法偿还所有债权。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具有优先权或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并要求优先赔偿。

      第510条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du,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可见,如果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存在多个执行案件时,不论案件先后,在财产未被分配前,都可以向首封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而且分配法院一般会按照债权的比例对查封的财产进行分配。其次,法院在执行的过程中,应该先扣除执行费。此外,参与分配程序不产生债务免除的法律后果,如果净参与分配后债权未能得到完全满足,则应该根据司法解释关于终结本次执行,待其有能力执行后,法院会立即执行。

     因此,在执行参与分配程序中,保全申请人并不能因保全查封在前就优先受偿。执行参与分配程序其设置初衷就是在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最大限度的维护诸多债权人的利益,最终让相同顺序的债权人按比例受偿,如果承认保全申请人的优先受偿顺序,有违参与分配制度设计的初衷。

     二、被执行人为企

      根据《执行规定》第96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由此可见,当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如果符合“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情况时,参照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形,参照适用参与分配制度。但是如果不存在以上情形,可能就是谁先查封谁优先分配,而不是再依据债权比例来进行分配。但是为了保障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案件中的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平等的受偿,引入了申请破产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3条之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因此,如果执行法院审查认为债务人企业符合破产条件,应当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释明,如果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被执行人同意进入破产程序,就相当于当事人对被执行企业提出了破产请求,执行法院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至对破产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以便启动破产程序。《执行规定》第89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另外,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债务人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

       可见,在民事案件中,被告或被执行人是否有足额的财产全面履行债务不应当成为阻碍当事人维权的考量因素。不论被执行人是何种身份,也不论诉讼先后,只要自己的债权得以确认就可以要求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分配。不要等到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分配完后才想到诉讼维权,为时已晚!

      总之一句话,诉讼效率、切忌观望!




王艳律师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法学硕士学历,现任成都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长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3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