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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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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成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艳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22日 5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2020)川0104民初63**0号

原告:**,男,19**年**月27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莲桂西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潘***,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成都**房地产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瑶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和解期间未能达成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公司签订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2、**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3258980元,支付利息(以325898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4日起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3、**公司支付**违约金162949元;4、**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担保服务费5956.5元及因诉讼支出的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购买**公司开发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并于2016年12月18日支付定金10万元。2016年12月23日,****公司签订《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公司2018年6月30日前向**交付该商品房;《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十九条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商品房的,逾期在90日后,**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公司**公司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已付全部房价款,并自**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公司按照全部房价款的5%向**支付违约金。2016年12月24日,**支付购房款3158980元。后双方协商延期交房,但**公司未按期交付。故**起诉来院,并申请对**公司财产进行保全,**为提供财产保全的担保支付担保服务费5956.5元。

**公司辩称,**********,不应当支付利息,第四项诉请由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与**的陈述一致。

以上事实有****公司提交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附件、《收据》、转账凭证、延期交房告知书、关于延期交房的告知函、律师函、邮寄单、担保服务费发票,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公司**主张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3258980元、支付违约金162949元均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以提起本案诉讼的方式解除合同,合同从起诉状副本送达**公司之日起即解除。

关于**主张**公司以已付购房款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4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公司认为支付违约金即不应再支付利息。对此本院认为,从合同内容来看,第十九条约定**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商品房**解除合同的,**公司除退还已付全部房价款外,“自**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公司按照全部房价款的5%向**支付违约金”。从上述内容可知,退还房款、给付利息、支付违约金,均属**公司**解除合同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主张的利息标准也未超出合同约定,故本院对**此项主张予以支持。关于**主张**公司支付担保服务费5956.5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成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6年****日签订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已解除;

二、被告成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退还购房款3258980元,并支付利息(以325898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成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62949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19***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元,由被告成都**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潘苏华

二〇二〇年****

书记员  傅晓婉

王艳律师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法学硕士学历,现任成都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长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3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