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艳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16日 3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吕X与能某系一传媒公司员工,吕X任传媒公司副总,主要负责销售板块,能某任销售员。根据传媒公司的规定销售人员营销后按照合同金额获得提成,而吕X作为副总不直接在每一单销售中获得提成,而是根据每年公司的经营情况获取分红。
在一单近500万元的销售业务中,该业务属于吕X入职传媒公司后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的业务。但案涉两人为了从公司获得该笔业务的提成,吕X利用自己的人脉关系从客户公司取得相关证明,将属于自己开发的业务做成该销售人员的。后向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传媒公司支付近40余万元提成款。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以及成华区人民法院依据客户公司出具的证明均支持了能某的请求。
本律师接受传媒公司委托后积极对案件进行梳理,及时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与公司沟通寻找、整理对公司有利的相关证据,并积极与客户公司联系,晓之以理利害关系,争取客户公司出具了对关于该业务真实情况的相关文书。经过二审4次庭审,最终成都市中院结合本案的基本证据、客户出具的材料以及公司的报案材料,支持了传媒公司的上诉请求,驳回了能某请求支付提成工资的请求。
本律师在此提醒各企业经营者,在日常经营中一定要注意防范风险,防止员工之间串通损害企业的利益,同时一定要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对企业达到规范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