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艳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07日 7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综上,原告的各项工伤待遇合计为人民币144443元(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3520元+劳动能力鉴定检查费4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64元+护理费288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2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240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9101.49元,被告豪仕木业还需支付原告李乐工伤待遇125341.51元。
据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豪仕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乐工伤待遇人民币125341.51元;
二、驳回原告李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李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