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81执1339号
申请执行人:李XX,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代理人:晏XX,湖南XX律师。
被执行人:陈X,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陈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0)湘0381民初250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2021年7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陈X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1年7月2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情况,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8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陈X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在
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23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159100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4042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辉南
审 判 员 陈 军
审 判 员 蒋丛仁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桂林
书 记 员 曹越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