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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胡X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晏月清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09日 38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17093号之一

原告:刘XX,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XX,湖南XX律师。

被告:胡X,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XX市青羊区。

被告:XX和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XX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利通路99号37栋2层8号。

法定代表人:李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胡X、XX和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XX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62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审 判 员 刘翰旻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闫 曼

书 记 员 钟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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