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17093号之一
原告:刘XX,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XX,湖南XX律师。
被告:胡X,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XX市青羊区。
被告:XX和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XX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利通路99号37栋2层8号。
法定代表人:李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胡X、XX和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XX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62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审 判 员 刘翰旻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闫 曼
书 记 员 钟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