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长沙县XX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739号
申请人:伍XX,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XX,湖南XX律师。
担保人:中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XX、8-14楼。
负责人:李XX。
被申请人:罗XX,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申请人伍XX诉被申请人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伍XX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罗XX的银行存款3154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XX公司为申请人伍XX的财产保全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伍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罗XX银行存款3154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费335.4元由原告伍XX承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执行员 陈山林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