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当前位置:首页 > 亲办案例

衡阳市XX公司、XX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2年11月09日 | 发布者:晏月清 | 点击:17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2)湘0406民初1545号之一原告:衡阳市XX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高新区船山大道XX。法定代表人:周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男...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06民初1545号之一

原告:衡阳市XX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高新区船山大道XX。

法定代表人:周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男,1966年3月3日出生,衡阳市XX公司总经理,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上海XX律师。

被告:李XX,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

被告:赵XX,男,1984年12月22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湖南XX实习律师。

被告:中XX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南路688号中南总部基地7栋11层05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X,系该公司经理兼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北京市XX律师。

原告衡阳市XX公司与被告李XX、赵XX、中XX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衡阳市XX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赵XX、中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市XX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市XX公司撤回对被告赵XX、中XX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谢 科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匡紫薇

代理书记员  赵静岚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晏月清律师 入驻10 近期帮助过:1288 积分:2833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晏月清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晏月清律师电话(18684943150)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8684943150